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辦〔2011〕64號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治污和減排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鎮排水管網接納生產經營廢水(工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廢水)、生活污水,並進行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環境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投產後的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規範設定排污口。在進(出)水口應設定水量自動計量裝置、COD及氨氮等主要水質指標線上監測監控裝置,國控重點污水處理廠應與省、市環保部門聯網,市控以上污水處理廠要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線上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須正常使用、維護線上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修改參數。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意見,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建設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設施,設定衛生防護距離並在周圍建設綠化帶。
第七條 鼓勵污水處理廠委託有資質的運營單位運營管理,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環保部門。
第八條 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要求。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完善進出水檢測和運營、污泥處置記錄。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應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監督管理。污水處理廠治污設施必須正常運行,對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污水處理廠,環保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按有關規定徵收標準排污費及相應處罰並進行通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實施掛牌督辦。
第十二條 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市轄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察、監督性監測,並開展轄區內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抽查、抽測工作;市環境監測站每月至少對市轄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展1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對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進行比對監測1次,市環境監察支隊每月至少對市轄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展2次環境監察。
監督性監測因子、頻次及要求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出現下列問題,在發現情況後1小時內,向市環保部門“12369”環境熱線電話報告,1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線上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必須提前10日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
自動監控設備因儀器原因數據無法上傳或數據異常,必須立即報告市環保局。自動監控設備如需停運,必須提前24小時向市環保局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運。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採取人工採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環保部門每月對污水處理廠運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向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等部門(單位)通報。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以下情況可視為污水處理廠不達標:
(一)自動監控數據1個月內連續2日或者累計3日超過污染物控制標準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月不達標。
(二)對未經市環保局書面確認的特殊原因,非雨期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線上監控系統監測污水處理廠進水中COD濃度低於120mg/L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月不正常運轉、不達標。
(三)市環境監測站每月對各污水處理廠出水的監測數據超過污染物控制標準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月不達標。
(四)對未經市環保局批准,污水處理廠連續2日或者累計3日不上傳自動監控數據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月不正常運轉、不達標。
(五)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數據與人工監控數據比對超過相應的判別標準20%且自動監控數據較低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當月不達標。
第十六條 對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偏低或者出水超標嚴重的,應進行處罰並實施問責。
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主要污染物(COD、NH3-N、P總、N總、石油類、動植物油)濃度超標20%以上的,予以通報批評;主要污染物濃度超標30%以上的,非雨期進水COD濃度低於80mg/L的污水處理廠,由市環保局將對其實施掛牌督辦。掛牌督辦的第二個月問題仍未解決的,向監察部門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進口水質異常、超過設計處理水質指標的除外),應予以處罰。
(一)污水處理廠整體不運行或部分關鍵設備(如生化設施、消毒設施、污泥脫水設備、曝氣設備等)不運行的;
(二)污水處理廠建成後1年內實際處理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3年內達不到75%的;
(三)將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外環境的;
(四)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規避排放方式,將污水不經處理而排入外環境的;
(五)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或超越管,將部分或全部污水直接排入外環境的;
(六)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污水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外環境的;
(七)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八)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不及時或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九)自動線上監測系統和中控系統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至少1年的;
(十)違背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環保部門應依據《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管考評細則》(附後),對運營單位實施年度考核,對年度考核不達標的實施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管考評細則
附屬檔案
銅陵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環境監管考評細則
為切實提高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化學需氧量、氨氮減排效力,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制定本細則。
該細則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
(一)設施運行率(20分)。同步運行率(含管網系統)超過90%,年運行天數超過330天,記滿分。經環保部門同意,停運檢修,運行率每下降1%扣2分,扣完為止;在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整體不運行或部分關鍵設備不運行的,計0分。
(二)污染物達標排放(20分)。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的,計滿分;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0%的,發現1次扣2分,5次及以上的,計0分;排放污染物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計0分。
(三)污水處理量(20分)。污水處理量1年內低於設計規模60%的、3年內低於設計規模75%的,計0分;污水處理量1年內達到設計規模的60%的,計6分,大於60%的,每提高10%,加1分,超過設計規模95%以上的,計滿分;污水處理量第2年、第3年分別達到設計規模70%、75%及以上的,按上述方法計分。
(四)管理制度(10分)。污水處理廠管理規範,責任明晰,故障報告制度落實,崗位操作規程清楚,數據記錄完善,工作現場整潔,廠區綠化良好,計滿分。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被發現1次的,該項考核係數取0.8;2次的,係數取0.5;2次以上的,係數取0。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為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處罰,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用電量參數(10分)。用電量與污水處理量數據相關性,占10分。用電量與係數值明顯不符的,扣10分。
(二)生物特性指標(10分)。污泥濃度、氣水比、污泥沉降比、溶解氧值與規範明顯不符的,每一項扣2.5分。
(三)污泥產生量(5分)。污泥產生量及絮凝劑投加量應與處理水量數據邏輯統一,參數明顯不符的,計0分。
(四)日常監測(5分)。按照規範要求對設施進(出)口廢水的各污染因子進行自檢。監測頻率、監測數據準確率達到95%或以上的,計滿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5分;低於95%的,扣2.5 分。
(一)無自動線上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氨氮濃度數據的,扣5分;
(二)廠內自動線上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氨氮濃度數據,因運營單位自身原因,未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未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或中控室未保存1年以上監控記錄的,扣5分;
(三)無當地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性監測報告和污染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的,扣5分;
(四)運營單位日常測定的進(出)口水量和COD、氨氮濃度數據不全的,扣5分;
(五)工藝運行台帳及相關COD、氨氮削減量輔助說明資料不完善的,扣5分;
(六)污泥處置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