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1998年以來,隨著貨幣政策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化,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不斷得到完善;根據巨觀調控的需要,存款準備金率進行過兩次調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將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最近一次存款準備金率調整是2010年2月25日,大中型金融機構由16%調整到16.5%,上調0.5個百分點,本次調整預計將凍結3000億資金。
2010年2月12日 | (大型金融機構)16.00%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6.5% 不調整 | 0.5% |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 萬元。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央行決定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是對貨幣政策的巨觀調控,旨在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