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銀行倒貸就是貸款的“借新還舊”,在銀行直接辦理貸款的“借新還舊”,俗稱“倒貸”!一般在兩家銀行做可以方便倒貸。
現實狀況特點
調查結果表明:在100戶農戶中,其中正常信用償還貸款的有72戶,占72%,利用銀行貸款“倒貸”的有20戶,占20%,利用民間借貸資金來“倒貸”的有8戶,占8%。
此項民間借貸的主要特點:一是時間短,該項民間借貸就是用於借款人臨時償還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而借款人在償還貸款維持信用後,新的貸款就能隨之發放。因此從償還到貸款發放所經歷的時間短,少則十天半月,多則1至2個月。二是利息高,月息以30%為主,高者達到50%。放貸人抓住了借款人急於還貸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放款利息。三是手續簡單,口頭協定或簡單協定。從調查中了解到,100戶農戶中,有近40%願意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來進行“倒貸”,原因就是簡單快捷。
形成原因
從民間借貸產生的原因來看,一是借款人維持個人良好信用記錄的需求為此項民間借貸提供了空間。在調查中,只有68%的農戶將貸款真正用於農業生產,有24%的農戶貸款後用於蓋房、為子女結婚,甚至購買了家庭轎車等奢侈品,其他8%的農戶作為它用。到了需要償貸的時候,很多是拿不出這筆資金的。因此,“倒貸”催生的民間借貸也就成為他們“維持”信用和繼續使用貸款的主要出路。調查中就有28%的農戶需要“倒貸”。
二是放貸人緊緊抓住了借款人迫切心理和高額回報的可圖之機,產生了專門為“倒貸”提供資金的民間借貸,用以為農民提供從償貸到再貸這段時間的“過渡”資金,目前,有的鄉鎮專營這方面業務的民間借貸已經相當活躍。
三是涉農金融機構貸款還期不科學使民間借貸有了可乘之機。目前,轄內涉農金融機構農村信貸市場競爭激烈,多數都採取了在年底前後邊收邊貸的做法,雖然農村支農貸款可以申請展期,但展期要求條件高,調查的100戶農戶都沒有辦理過貸款展期。同時涉農金融機構對農貸款約期短,農貸約期一般到11月末,此時,農戶糧食還沒有大量上市,或農戶對糧食價格不認可,或者沒有企業和個人來收購,糧食沒有出手,農戶手中沒有現金,貸款到期時只好借錢還貸。調查中就有15%的農戶因糧食沒有及時出手才不得不走民間借貸這條路。
風險應對措施
由於“倒貸”現象掩蓋了不良資產的風險,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也影響銀監部門和中央銀行的管理,不利於領導決策和分析。不規範的民間借調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也使農民背上了沉重的還債負擔。
一是依法規範民間借貸,嚴厲打擊欺詐等不合法民間融資行為。應儘快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加快民間融資的立法工作,規範民間融資發展。在鼓勵支持合法合規的民間融資行為、促進直接融資發展的同時,加強對灰色的、半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的研究分析、規範和引導;對於非法的民間融資,即非法集資活動,人民銀行要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堅決予以打擊。
二是為農民提供特色服務,使農貸走向良性軌道。應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規範農村融資格局,積極推進村鎮銀行、利民金融機構的設立步伐,以手續簡便、業務靈活的特色服務,吸引閒散民間借貸資金進入金融軌道。涉農金融機構要強化服務“三農”意識,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制定放貸、收貸時間。如,在備春耕生產前一個月放貸,便於農民購買種子、化肥等農用生產資料,在糧食集中上市的時間收貸,便於農民還貸。
三是完善農村信用擔保機制,為農民提供短期擔保。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調動擔保機構的積極性,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探索有效的業務合作機制,鼓勵擔保機構在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框架內大膽創造多種適用的農村各類擔保機制。農民暫時無法歸還貸款時,擔保公司為農民提供短期擔保業務,使農民及時貸到款歸還舊貸款,不必到民間借高利貸來“倒貸”。
四是加強信用宣傳,引導農民正確理財。以培育現代金融意識、信用意識、倡導信用理念為目的,向廣大農民廣泛宣傳和普及徵信及相關金融知識,加強對農村經濟主體金融觀念、消費觀念與信用行為的引導,增強農民信用意識和風險意識,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