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監督管理轄區內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負責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管理、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工作的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環保科研、環境監測、生態管理等項工作。三十年來,銀川市環保局立足本職,著眼未來,一切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出發點,勇於開拓,大膽創新。尤其在“十一五”期間,以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為抓手,致力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環境質量,切實解決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近年來銀川市環保局不斷加大工業污染源治理力度,對重點工業企業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促進企業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同時結合我市清潔能源資源豐富的有利條件,大力開展清潔能源推廣使用工作,環境質量逐年改善,2007年,被自治區環保局命名為自治區級環保模範城市;2008年,銀川市環境空氣品質二級好於二級的天數達到323天,占全年天數的88.3%。今後銀川市環保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中“搶抓歷史機遇,加快科學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圍繞建設“兩個最適宜”城市目標,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擬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規章、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市轄區內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並指導協調縣(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銀川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三)承擔落實銀川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督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銀川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指導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餐飲娛樂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銀川市環境監測網和銀川市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銀川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銀川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為企業環境管理、環境治理提供諮詢服務。
(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銀川市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綜合處
負責協調和督辦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財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工會、婦女、共青團工作;擬定環境保護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承擔本部門行政流程再造設計及對流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工作。
(二)行政審批處
擬訂銀川市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和環境影響評價、評估機構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對銀川市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和重要產業、重點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指導縣(市)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分級審批管轄權內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活動,排污單位限期治理申請延期,閒置或拆除污染物防治設施,關閉、閒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負責排污許可證規範化管理和核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銀川市關於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的政策規定,提出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監管處
擬訂銀川市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跨縣(市)界溝道斷面水質考核管理制度;對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承擔指導、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協助做好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實施銀川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政策和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創建活動中相關環境保護工作。
(四)規劃和生態保護處
擬訂或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提出銀川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畫,並組織檢查驗收;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技術工程示範;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技問題研究;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承擔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承擔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組織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晉級評審和報批的相關工作;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承擔銀川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