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0年8月1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牌匾標識管理,規範牌匾標識設定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構)築物設定的以牌匾、燈箱、霓虹燈、單體字等為載體表示單位或商戶名稱、字號和標誌。牌匾標識應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誌,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牌匾標識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牌匾標識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建設、住房保障等部門制定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範圍內的牌匾標識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三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牌匾標識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規劃應當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主體建築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諧調。第六條
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築物名稱牌匾標識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者按照傳統習慣,設定在建築物的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建築物臨街方向的牆體上。第七條
設定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牌匾標識的設定施行“一店一牌”;
(二)牌匾標識的設定應當符合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要求,達到美化環境,夜晚與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
(三)銀行、郵政、電信、連鎖經營等機構設定的牌匾標識,在不影響所在街道整體風格的情況下,可依照其統一風格設定;
(四)牌匾標識用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書寫規範,字跡清晰。
第八條
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築物或場所設定牌匾標識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對外有獨立出入口的,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製作統一規格樣式的牌匾標識;
(二)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應當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在建築物內指定位置設定統一的牌匾標識,任何單位不得單獨在建築物外立面設定牌匾標識。
第九條
設定牌匾標識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書面申請、營業執照、設定牌匾標識與建(構)築物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二)設定牌匾標識的建(構)築物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定等。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牌匾標識設定單位提交的上款規定的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
第十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單位應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規格、材質、內容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申請程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第十二條
牌匾標識的設定單位應當對牌匾標識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因設定單位維護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定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設定牌匾標識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規格、內容設定牌匾標識的;
(二)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未清理、維修或者更換的;
(三)發現有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的。
第十四條
縣(區、市)城市管理部門違反牌匾標識設定規劃審批牌匾標識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建議縣(區、市)人民政府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聞發布會
從銀川市人大常委會10月1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銀川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銀川市牌匾標識管理條例》和《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的決定》已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銀川市牌匾標識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10月20日正式頒布實施。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呂秀斌介紹,近年來,銀川市兩宜城市建設取得顯著成就,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有了進一步改善,但牌匾標識管理還是一個薄弱環節,存在對牌匾標識界定不清、執法主體不明確、缺乏規劃管理、牌匾標識設定無序等問題,不僅嚴重影響城市容貌,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為規範銀川市牌匾標識設定行為,改善市容市貌,改善人居和空間視覺環境,從制度上解決牌匾標識設定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使銀川市牌匾標識的設定符合安全、規範、整齊、美觀以及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要求,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銀川市牌匾標識管理條例》。《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來,為規範銀川市供熱行業市場秩序,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銀川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供熱行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條例》的個別條款已失去適應性,有些方面需要增加新的內容予以規範。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新出台的《銀川市牌匾標識管理條例》共十五條,對銀川市牌匾標識的設定進行了規範,規定牌匾標識的設定施行一店一牌,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牌匾標識用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書寫規範,字跡清晰;符合規劃要求,達到美化環境,夜晚與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條例》還規定,牌匾標識的設定單位發現牌匾標識出現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型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否則城管部門將依據該《條例》進行處罰。
新修訂的《銀川市城市供熱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供熱規劃與建設、供熱與用熱、採暖費的收繳等三項。在供熱規劃與建設方面,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供熱計量技術規程》及《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驗收辦法》等規定,在《條例》第二章供熱規劃與建設中,修改了第八條新建房屋的供熱系統必須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增加了已建成住宅小區實行供熱計量改造的內容;在供熱與用熱方面,為解決供熱單位擅自終止生產經營,損害民眾利益的問題,《條例》進一步充實了第十一條特許經營的內容,並規定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制定供熱特許經營具體辦法。《條例》第十七條增加了因供熱企業停暖影響熱用戶採暖,應當進行搶修、恢復供熱和退還採暖費的內容;在採暖費的收繳方面,《條例》第二十三增加了按熱計量收費的內容。對《條例》第二十六條供熱保障統籌金的用途作了必要的調整。增加了由銀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增容費進行監管的內容,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