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銀川市建築節能條例》於2011年9月2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銀川市建築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築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區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管理工作。
市機關事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屬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規劃、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水務、商務、教育、衛生、文化、旅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築節能資金。建築節能資金主要用於:
(一)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套用;
(三)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結存的牆改專項基金可以用於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五條 鼓勵農民自建住宅和農村集中連片建築,使用建築節能材料,採取建築節能措施。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和朝向,並預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間。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以及建設初步設計檔案應當設建築節能專篇。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發改委、工信、規劃、建設等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建築外牆外保溫工程防火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節能建設工程材料納入本市建設工程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進行管理。
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新建建築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新建框架結構建築填充牆禁止使用黏土製品。
第九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綠色建築示範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其他建築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
第十條 從事建築節能檢測和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的機構,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及專業人員、檢測設備等條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節能檢測和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活動,並對其出具的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新建房屋的供熱系統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室內採暖系統必須安裝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實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
既有建築未實行建築節能和分戶控制的,應當對供熱系統進行分戶計量、溫度調控改造。
第十二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予以公示。
第三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監理、施工;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契約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築節能設計專篇和工程項目熱工計算書。
建築節能設計專篇包括牆體材料、保溫材料、樓蓋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遮陽、通風設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不得予以備案,不得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節能工程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等節能信息。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程式重新審查。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實施監理。牆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及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設備進行查驗,並按照規定的復檢項目進行復檢,復檢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現場取樣送檢;經檢測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節能分部各分項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改正。
建築節能分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實行備案制度,未經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房屋,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隔熱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房屋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建築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當事人約定期限多於五年的,從其約定。建築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既有建築節能
第二十三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二)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三)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四)確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築使用功能。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有計畫地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縣(市)負責住房保障的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既有建築在改建、擴建或者進行圍護結構裝飾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時,應當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達到建築節能標準。
既有建築的供熱、製冷系統節能改造和圍護結構節能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選擇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建築項目採用太陽能、淺層地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既有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使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業服務單位和建築管理單位應當為其安裝設備、設施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八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築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築應當套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九條 新建居住建築和有集中熱水需求的醫院、學校、賓館等,建設單位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設計,並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對因規劃、技術等原因不能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應當由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具備條件的建築,鼓勵建設單位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築一體化技術。
第六章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損壞建築外牆、屋面、外窗等圍護結構和供熱、製冷、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等用能系統。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保障、建設、商務、教育、衛生、文化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既有公共建築的運行節能管理,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運行節能監督體系;
(二)制定公共建築用能設備運行標準以及採暖、製冷、熱水供應、照明能耗統計制度;
(三)對採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單位能耗限額;
(五)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縣(市)負責住房保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建築節能標準。
供熱單位應當對熱源、熱網、換熱站及建築物(熱力入口)供熱量進行計量和統計,並報告城市供熱管理機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設計單位確認,未經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重新審查,擅自變更建築工程節能設計的;
(二)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房屋銷售現場公示建築工程的節能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編制建築節能專篇的;
(二)建築物各圍護結構傳熱係數設計值不符合節能設計標準,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據的;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中建築節能設計數據與設計建築不符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設計單位出現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一)至(三)項所列行為,仍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
(二)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報告中節能數據同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節能數據不符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技術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建築節能工程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同意其進行建築節能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未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對達不到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建築工程出具建築節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建築節能檢測活動和建築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或者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如實報告年度建築能源消耗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負責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