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預警體系

第一,金融安全預警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金融安全預警的組織管理系統。 第三,金融安全預警的運行機制。

金融安全預警體系概念:
金融安全預警體系是指金融安全預警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預警的運作機制通過預警的具體任務作用於預警客體,對一國金融安全及時提供預警信息並提出相應防禦措施而構成的一個整體。其作用是為了實現對一國金融安全及時提供預警信息並提出防禦措施。
我國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內容
我國金融安全預警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金融安全預警的法律法規依據。目前還較少見到專門的金融安全預警法律,現有的法律依據也是散見於國家安全法、刑法和有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中。法律依據解決的是金融安全預警的規則問題。
第二,金融安全預警的組織管理系統。它主要是指由金融安全目標確定的金融安全預警職能由何種機構來履行,預警的主體機構與相關機構的關係如何確定,以及預警主體機構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設立問題。
第三,金融安全預警的運行機制。運行機制是指金融安全預警的主要環節。在運行機制中,金融安全預警的指標體系是核心因素。
四是金融安全預警的外部環境與基礎性條件。
我國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建立原則:
1.科學性原則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設計要符合金融體系和經濟運行的特點、性質和內在關係,這是建立預警的基點和出發點,也是該系統結構能夠客觀地反映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狀況的關鍵。因此,我國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設定應該以科學的理論為依據,主要包括現代金融工程理論、系統工程理論和統計學,以及有關虛擬經濟等的一系列理論,並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和金融系統發展的程度來設計。所劃分的層次必須科學合理,所選的指標應該是全面、準確、可靠的,並且可以運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對系統進行定量的描述與分析,以提高對整個系統的認識。
2.系統性原則金融安全是一個系統的概念。它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主體與客體進行分析。它是一個多層次、多因素的有機整體。因此,確定金融安全預警的體系必須將各個層次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全面、結構有序、層次分明的系統,以反映複雜的金融安全狀況。
3.可比性原則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系與金融體系的發展在不同的地區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為了實現指標的綜合,指標之間首先應該實現可比。因此,應該選取統計VI徑範圍、統計方法均較為一致的指標構建金融安全預警體系,以實現指標的綜合。
4.可操作性原則為了保證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構建以及綜合評價的順利進行,首先,應該儘量選取可以量化的指標群。對於無法量化或很難量化的指標可以通過問接衡量或局部綜合衡量的方式進行選擇。其次,必須有準確可靠的數據來源,即或來源於金融經濟統計報表,或來源於會計報表,或根據有關數據進行簡單的運算得到。同時,還必須考慮需要與可能之間的矛盾,儘量在可能的範圍內使目的得以實現,以保證評價的順利進行。
5.開放性原則考慮到我國金融系統發展的現狀與趨勢,在構建金融安全預警體系的同時,也應該以開放性為原則之一。金融安全預警的指標體系的設計在保持穩定基礎的同時,應該含有一定的調節部分。這是因為:一方面,我國的金融系統還不盡完善,與已開發國家相比金融系統本身發展時間較短,數據基礎不夠完善;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的金融系統發展速度較快。經濟的轉軌同時也帶來了金融制度的一系列變遷,這導致了金融指標體系的不穩定。為了能夠更加準確地描述金融安全狀況的變化,在指標體系的構建過程中可以保持指標體系的開放性,在根據理論和實證研究選擇核心指標集的同時,前瞻性地設計備選指標集合。
6.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的金融體系與經濟發展都是處於轉軌中而不斷變遷的系統,其穩定性較差。在這樣的條件下,客觀的定量分析方法與主觀的評估方法結合來選擇相關指標更符合我國的國情。同時,對於西方學者理論中用來構建金融預警體系的有關指標,可以有選擇地借鑑和吸收,但應注意我國經濟金融的特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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