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

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金融企業,是指占有國有資產並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本指南所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由標題、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屬檔案、評估明細表和評估說明構成。
第四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五條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應當使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能夠全面了解評估情況,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六條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 標題、文號、聲明和摘要

第七條評估報告標題應當簡明清晰,一般採用"企業名稱+經濟行為關鍵字+評估對象+評估報告"的形式。
評估報告文號包括評估機構特徵字、種類特徵字、年份、報告序號。
第八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發表聲明。聲明包括註冊資產評估師遵循法律法規、恪守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結論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和使用限制等內容。
註冊資產評估師聲明應當置於評估報告摘要之前。
第九條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正文的基礎上編制評估報告摘要。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反映經濟行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價值類型、評估基準日、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產生影響的特別事項、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等關鍵內容。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採用下述文字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閱讀全文:"以上內容摘自評估報告正文,欲了解本評估業務的詳細情況和合理理解評估結論,應當閱讀評估報告正文。"
評估報告摘要應當置於評估報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 正 文

第十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緒言;
(二)委託方、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
(三)評估目的;
(四)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五)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六)評估基準日;
(七)評估依據;
(八)評估方法;
(九)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十)評估假設;
(十一)評估結論;
(十二)特別事項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四)評估報告日;
(十五)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緒言一般採用包含下列內容的表述格式:
“×××(委託方全稱):
×××(評估機構全稱)接受貴單位(公司)的委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原則,採用×××評估方法(評估方法名稱),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式,對×××(委託方全稱)擬實施×××行為(事宜)涉及的×××(資產--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企業、股東全部權益、股東部分權益)在××××年××月××日的××價值(價值類型)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介紹委託方、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的概況。
(一)委託方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概況一般包括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構成及主要經營範圍等。
委託方、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與被評估單位為同一單位的,按照對被評估單位的要求編寫。
(二)被評估單位概況應當按以下要求編寫:
1.企業價值評估中,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
(1)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經營產品、註冊資本、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主管部門準入批覆檔案、企業股東及持股比例、企業股權變更等歷史沿革情況;
(2)被評估單位主要股東介紹,一般包括主要股東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經營業績。
(3)企業的財務核算體系介紹,近三年資產、財務及經營狀況;
(4)企業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門的構成情況,並以適當的形式表明各級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及股權比例;
(5)企業經營特點。如:銀行信貸資產的種類、規模及質量等,營業網點及分布情況、市場地位情況等;保險公司的主要險種、保費收入、賠付情況、市場地位等;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自營業務、承銷業務的規模和收入比重,營業網點數量及分布情況,市場地位等。
2.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被評估單位概況一般包括企業名稱及簡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構成及主要經營範圍等。
(三)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及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如產權關係、交易關係等。若存在關聯交易,應當說明關聯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評估的目的及其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並說明該經濟行為獲得批准的相關情況或者其他經濟行為依據。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具體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說明評估範圍。
企業價值評估中,通常需要說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說明原因,並說明是否經過審計、審計意見類型及審計期間;
(二)企業表外業務的類型、數量;
(三)企業的客戶資源、行銷網路及業務契約等無形資產;
(四)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所涉及的資產類型、數量和賬面金額(或者評估值)。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通常需要說明委託評估資產的數量、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等。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並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十六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基準日及確定評估基準日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經濟行為的實現;會計期末及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監管指標變動情況;利率、匯率和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變化;特定經濟行為檔案的約束等。
第十七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本次評估業務所對應的經濟行為、法律法規、評估準則、權屬、取價等依據。
(一)經濟行為依據應當為有效批覆檔案以及可以說明經濟行為及其所涉及的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的其他檔案資料;
(二)法律法規依據通常包括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有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評估準則依據包括評估業務中依據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和相關規範;
(四)權屬依據通常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基準日股份持有證明、出資證明、信貸契約、保險契約、委託理財契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註冊證、著作權(著作權)相關權屬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抵債契約、抵押登記資料等其他權屬證明檔案等;
(五)取價依據通常包括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經營方面的資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資料、技術標準和政策檔案,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資本市場資料等。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以及選擇評估方法的理由。
採用收益法、市場法評估的,應當對評估過程及主要參數的選取進行說明。
採用成本法評估的,應當對主要資產及負債的評估方法進行說明。
以持續經營為前提,採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應當分別說明各種評估方法選取的理由以及評估結論確定的方法。
第十九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自接受評估業務委託起至出具評估報告的主要評估工作過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項目委託,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評估基準日,擬定評估計畫等過程;
(二)指導被評估單位清查資產、準備評估資料,核實資產與驗證資料等過程;
(三)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和估算等過程;
(四)評估結果匯總、評估結論分析、撰寫評估報告和內部審核等過程。
第二十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結論對應的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評估結論通常是確定的數值。根據經濟行為的特殊性,評估結論也可以用區間值表達。
(一)採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並同時採用評估結果匯總表反映評估結論。
(二)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應當以文字形式說明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及其增減幅度。
(三)採用兩種以上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除單獨說明評估價值和增減幅度外,應當說明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和最終確定的評估結論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評估單位的項目,應當分別說明各單位的評估價值。
(五)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的,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引用原因、引用過程及所引用報告的出具方、報告文號、報告結論等事項,並說明承擔引用不當的相關責任。
(六)特殊情況下,在與經濟行為相匹配的前提下,評估結論可以用區間值表示,同時給出確定數值評估結論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式受到的限制、評估特殊處理、評估結論瑕疵以及期後事項等特別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因權屬資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評估資料不完整等使評估程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評估基準日存在的法律、經濟等未決事項;
(三)或有負債(或有資產)的性質、金額及與評估對象的關係;
(四)被評估單位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監管指標的情況;
(五)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日之間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包括該期間利率、匯率、金融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國家對金融企業監管政策的變化等;
(六)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中,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的瑕疵情形。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對特別事項的處理方式、特別事項對評估結論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其對經濟行為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報告只能用於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
(二)評估報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於公開媒體,需要評估機構審閱相關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評估程式受限造成的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條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報告日。
評估報告日通常為註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由兩名以上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並由評估機構蓋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籤字。
聲明、摘要、評估明細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簽字蓋章。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條評估報告附屬檔案內容應當與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相關聯。評估報告附屬檔案通常包括下列檔案: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檔案;
(二)被評估單位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三)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四)被評估單位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產權登記證;
(六)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七)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八)簽字註冊資產評估師的承諾函;
(九)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十)評估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十一)簽字註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
(十二)重要取價依據(如契約、協定);
(十三)業務約定書;
(十四)其他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評估報告附屬檔案內容及其所涉及的簽章應當清晰、完整,相關內容應當與評估報告摘要、正文一致。評估報告附屬檔案為複印件的,應當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條企業確認的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企業財務報表應當作為評估報告附屬檔案,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報表和附註)應當作為評估報告附屬檔案。
第二十九條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需經相應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的,應當將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備案)檔案作為評估報告的附屬檔案。

第五章 評估明細表

第三十條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採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編制評估明細表。
註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本指南對評估明細表的基本要求和企業會計核算所設定的會計科目編制評估明細表。
評估明細表包括被評估資產負債會計科目的評估明細表和各級匯總表。
第三十一條評估明細表格式和內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頭應當含有被評估資產負債類型(會計科目)名稱、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表號、金額單位、頁碼;
(二)表中應當含有資產負債的名稱(明細)、經營業務或者事項內容、技術參數、發生(購、建、創)日期、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評估增減幅度及備註等基本內容;
(三)表尾應當標明評估人員、被評估單位填表人員和填表日期。
第三十二條評估明細表按會計明細科目、一級科目逐級匯總,並編制資產負債表的評估匯總表及以人民幣萬元為金額單位的評估結果匯總表。
第三十三條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相應會計科目合計項下列示。評估增減值應當按會計計提減值準備前後分別列示。
第三十四條評估結果匯總表應當按以下順序和項目內容列示:資產、負債、淨資產等類別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被評估單位有兩家以上分支機構的,評估明細表應當根據企業的組織架構、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編制。

第六章 評估說明

第三十六條評估說明包括評估說明使用範圍聲明、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共同編寫的《企業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和註冊資產評估師編寫的《資產評估說明》。
第三十七條評估說明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表述清晰,並充分考慮不同經濟行為和不同評估方法的特點。
第三十八條《企業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應當由委託方單位負責人和被評估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相應單位公章並簽署日期。
註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需要,建議委託方和被評估單位在編寫《企業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時,補充說明以下內容:
(一)委託方與被評估單位概況;
(二)關於經濟行為的說明;
(三)關於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的說明;
(四)關於評估基準日的說明;
(五)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
(六)資產負債清查情況、未來經營和收益狀況預測說明;
(七)資料清單。
第三十九條《資產評估說明》是對評估對象進行核實、評定估算過程的詳細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與評估範圍說明;
(二)資產核實總體情況說明;
(三)評估技術說明;
(四)評估結論及分析。

第七章 出具與裝訂

第四十條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結論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表示的,應當註明該幣種與人民幣在評估基準日的匯率。
第四十一條評估報告封面應當載明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評估機構全稱和評估報告日。
第四十二條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評估機構名稱及評估報告日應當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評估報告應當用A4規格紙張印刷。
第四十三條評估報告一般分冊裝訂,各冊應當具有獨立的目錄。
聲明、摘要、正文和附屬檔案合訂成冊,其目錄中應當含有其他冊的目錄,但其他冊目錄中的頁碼不予標註。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一般分別獨立成冊。必要時附屬檔案可以獨立成冊。
評估明細表應當按會計科目順序裝訂。
第四十四條評估報告封底或者其他適當位置應當標註評估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指南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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