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按照《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企業價值時需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進行評估。由於市場法受到我國目前公開信息披露量的制約,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成為目前企業價值評估中最常用的兩種評估途徑。因業內的習慣意識,資產基礎法往往被理解為評估單項資產時採用的成本法。
運用資產基礎法得出的結果是100%的權益價值。顯然,它適用於具有控股權的公司或投資公司、資本密集型的企業、經營不善的企業、非贏利性實體的整體價值評估。
適用情形
當評估機構遇到以下情形的企業:
① 投資收益是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
② 企業的固定資產中包含位於繁華商業區的房地產。
則評估機構需要對第一種企業的長期投資,採用收益法對被投資企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從而確定該長期投資的價值;對於第二種企業的繁華商業區的房地產,需要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
從上述兩例情形下企業的評估手段可以看出,資產基礎法並不等於成本法。資產基礎法包括可能採用收益法計算的長期投資的股權價值,還可能採用市場法計算固定資產價值。而在評估企業的無形資產時,更是往往需要採用收益法。
其他說明
在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評估範圍是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當對企業的不同資產採用不同方法進行評估時,只能說明對涉及的評估範圍採用了多種評估方法,而不能理解為對評估對象即企業的部分權益或全部權益價值採用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有些評估機構將兩者予以混淆是錯誤的,違背了《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