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金昌市城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金昌市城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張令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題詞

民政 社會救助 暫行辦法 令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城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進一步整合城鄉社會救助資金,規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切實維護困難民眾的基本生存權益,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甘政辦發〔2009〕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鄉社會救助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類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政府救濟、社會互助、法定贍養、扶(撫)養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三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有我市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第四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農村居民中60周歲以上的老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城鄉低保戶、五保供養對象、因患大病、重病長期住院治療,醫療費用開支大,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居民;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對象。
救助範圍:腎衰竭;惡性腫瘤;糖尿病伴併發症;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原發性高血壓(高度危險組和極度危險組);肺源性心臟病;慢性肝炎(活動期);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嚴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體癱瘓;長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燒傷的病人;腦出血後遺症;肝硬化;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第六條 教育救助對象:城鄉低保戶中在校高中生;城鄉低保戶和農村獨生子女戶、農村二女結紮戶(以下簡稱“兩戶”)中統招在校本科大學生。
第七條 住房援助對象:城市低保戶。
第八條 城市低保邊緣戶:具有我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城市低保標準30元的居民。
第九條 老年人生活優待對象:60周歲以上城鄉特殊困難老人。
第十條 慈善購物卡的發放對象:
(一)城市“三無”老人(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級以上殘疾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補助的70周歲以上殘疾老人);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補助的80周歲以上低保老人);
(四)當年因病致貧(住院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對象;
(五)當年遭受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對象。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
一類:“三無”對象;
二類:(1)嚴重殘疾並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2)患愛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費、醫藥費開支較大的人員;(3)父母均為失業人員家庭中的中、國小在校學生;(4)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類:在職低收入、失業和尚未就業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的家庭和人員。
四類:符合低保條件的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待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
分類施保的補差標準:
(一)一類人員按保障標準享受全額保障金。
(二)二類人員中符合條件的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20%上浮計算補差額。
同時具備二類(3)、(4)項規定條件的,按保障標準的30%上浮計算補差額。
(三)三類人員按實際收入計算補差標準,但對其中的中、國小在校學生本人,在已補差的基礎上按保障標準的10%上浮計算補差額。
二、三類人員補差額計算公式為:調整後享受保障金額=已享受保障補差+保障標準×上浮比例
(四)四類人員中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和待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本人收入達不到低保標準的,可以與家庭其他成員分開計算收入,單獨申請。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季度審核,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甘民發〔2006〕91號)的具體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
(一)持有一級殘疾證的保障對象,全額享受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行差額補助;
(三)農村低保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人的保障標準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補助的70周歲以上殘疾老人和80周歲以上低保老人);
(四)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獨生子女領證戶按照2個子女數計算、二女結紮戶按照3個子女數計算其家庭保障標準,並在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30%(成年人不上浮);
(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年度審核,季度發放。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甘民發〔2009〕36號)的具體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五保供養標準以確保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為原則,並且隨著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給標準,使五保戶生活水平達到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養實行集中供養為主、分散供養為輔,供養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確定。
五保供養對象去世後,按5個月生活補貼發放喪葬費用。火化費用全部免除,其它費用由縣(區)民政局承擔。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和患有醫療救助範圍內疾病的居民,農村的應先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進行報銷,然後按照《金昌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補助暫行辦法》予以補助;城市的先按《金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銷。對其報銷後自負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的,可申請享受城鄉醫療救助。按照報銷後自負費用的50%予以救助,但一年只能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額為30000元。對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準:
(一)城鄉低保家庭中的在校高中生在就學期間每年救助學雜費1200元;
(二)城鄉低保戶和農村“兩戶”家庭中的在校統招本科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助,每學年按10個月計發;
(三)低保家庭中當年錄取的大學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
對符合教育救助條件已實施救助的,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變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該生可享受本學期的救助金。
第十六條 城市低保對象每戶每個供暖期給予150元的暖氣費補助。
第十七條 城市低保邊緣戶在醫療、教育、住房救助方面按城市低保戶救助標準的50%實施救助。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城市低保邊緣戶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介紹就業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十八條 60周歲以上特殊困難老人生活優待補助標準:
(一)享受敬老送時服務的對象,60周歲以上城市“三無”老人每人每月200元送時服務費、60-69周歲無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時服務費、70周歲以上無子女享受城市低保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送時服務費、95-9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送時服務費、10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送時服務費。
(二)城鄉70周歲以上一級殘疾老人和75周歲以上特困殘疾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的生活補助;農村的每人每月發放60元的生活補助。
(三)城鄉80周歲以上低保老人,城市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的生活補助;農村的每人每月發放60元的生活補助。
(四)80周歲以上的老人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予以補助。
(五)戶口和居住地都在本市的“三無老人”、9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和六級以上革命傷殘優撫對象每天可免費享用一袋由政府提供的鮮奶。
(六)95—99周歲的長壽老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的生活補助;100周歲以上的長壽老人每人每月發放200元的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享受慈善購物卡的對象,城市“三無”老人每人每年發放300元慈善購物卡一張;因病致貧(住院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和遭受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發放200元的慈善購物卡一張,只在住院和受災當年享受一次;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級以上殘疾人和6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發放50元慈善購物卡一張。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按下列程式申請辦理: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可由社區(村)或者其他居民代為提出申請。申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住(租)房證明、下崗證、離(退)休證、結婚證、離婚證(判決書)、健康狀況證明、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就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二)社區(村)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經討論通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社區(村)公示欄內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上報街道(鄉鎮)。
(三)街道(鄉鎮)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報縣(區)民政局審批。
(四)縣(區)民政局對街道(鄉鎮)上報的情況進行審查和抽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批覆街道(鄉鎮),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分別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給予救助。
(五)對經審核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時,應向所在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城市的提供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加醫療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有關情況的複印件,農村的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的複印件、享受大病補助憑證的複印件。同時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等證明材料。經街道(鄉鎮)初審後將申報材料報縣(區)民政局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經市民政局審批後,在社區(村)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縣(區)民政局按規定發放醫療救助金。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社區(村)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申請教育救助、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和老年人生活優待的居民,由本人向所在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教育救助的居民需提供身份證、低保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申請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的居民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申請老年人生活優待的居民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殘疾證等。經街道(鄉鎮)初審後將申報材料報縣(區)民政局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經市民政局審批後,社區(村)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縣(區)民政局發放。
申請70周歲以上一級殘疾老人和75周歲以上特困殘疾老人生活補助的,由本人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社區(村)申請,經街道(鄉鎮)審核後將申報材料報縣(區)殘聯審核並報市殘聯匯總,市殘聯將申報材料匯總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經市民政局審批後,由縣(區)民政局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申請慈善購物卡的城市低保對象,由其本人向其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所需相關證明,因病致貧(住院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對象需提供當年住院收費收據證明;遭受自然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對象需提供當年遭受自然災害證明。經街道(鄉鎮)初審後將申報材料報縣(區)民政局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報市民政局審批。經市民政局審批後,社區居委會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縣(區)民政局發放慈善購物卡。
第二十四條 為促進我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範運行、健康發展,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嚴格執行《甘肅省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公示制度》。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社會救助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內外等各種渠道籌集的,用於城鄉社會救助的各項資金。主要包括:
(一)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所需資金按照當年實際支出需要,除上級財政下撥資金外,其餘部分由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95歲以上長壽老人生活補助資金除上級財政下撥資金外,由市、縣(區)政府在年初各按所轄人口數每人每年5元的的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生活補助(不包括95歲以上長壽老人生活補助經費)和慈善購物卡所需資金按當年彩票公益金的20%安排。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資金、老年人生活補助和慈善購物卡所需資金實行市級統籌、專戶管理。
第三十條 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把完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和服務網路,充實一線工作力量,縣(區)政府要在各街道(鄉鎮)配備3名專職民政工作人員,各社區(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民政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城鄉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杜絕擠占、挪用現象,保證資金安全運行,並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市、縣(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每年對城鄉社會救助資金的落實、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限期落實;對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生效後,《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金政發〔2002〕42號)、《金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金民字〔2004〕25號)、《金昌市城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施保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金民字〔2004〕64號)、《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和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金政辦發〔2006〕41號)、《關於進一步完善金昌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金政辦發〔2008〕87號)、《金昌市農村五保供養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4號)、《金昌市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4號)、《金昌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號)、《金昌市教育救助暫行辦法》(金政辦發〔2004〕126號)、《關於對我市城鄉低保戶家庭中在校統招大學生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金政辦發〔2007〕30號)、《關於對我市城鄉低保戶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實施救助的通知》(金政辦發〔2007〕29號)、《金昌市城鄉特困民眾住房援助暫行辦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號)、《關於對城市低保邊緣戶實施救助的意見》(金民字〔2007〕93號)、《關於對全市75歲以上城鄉殘疾老人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55號)、《關於對全市70歲以上城鄉一級殘疾老人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金民字〔2007〕151號)、《關於對全市80歲以上城鄉低保老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4號)、《關於為全市80歲以上參加合作醫療的城鄉老人交納自負部分醫療經費的通知》(金民字〔2007〕159號)、《關於開展居家養老送時服務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30號)、《金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操作辦法》(金民字〔2007〕31號)、《關於開展敬老送奶服務工作的通知》(金民字〔2007〕86號)、《關於給全市95歲以上長壽老人增加生活補助的通知》(金民字〔2006〕86號)、《關於建立“金昌市慈善超市”和實施救助的通知》(金民字〔2008〕53號)等22份檔案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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