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民政局

金昌市民政局

金昌市民政局是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管理金昌市國家、省上和市上所撥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老齡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出台地方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社會事業發展。

三、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職責。

四、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軍人、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查災、核災並報告災情;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防災減災宣傳和項目建設工作。

六、牽頭擬定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等工作。

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和監督使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辦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

十、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體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十一、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全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及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和審定。

十三、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縣、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資料圖冊的審定。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和管理。

十五、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依法申報評定革命烈士和評定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負責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其他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民政局黨組、市民政局全面工作。主管財務科、財務審核中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工作。

常務副局長、市雙擁辦主任:分管雙擁辦、救災救濟科工作。

負責雙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突發性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減災防災宣傳及減災防災項目建設工作。

第二副局長:分管辦公室、優撫安置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市社會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工作。

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做好孤殘兒童養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接待和職工餐廳的管理工作。

第三副局長:分管社會救助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民間組織管理局、市殯儀館、市殯葬管理所、市龍景山公墓及項目辦公室工作。

負責“雙五”、“雙十”、“雙百”項目建設,農村敬老院建設、五保供養工作、村(居)委會自治、村務公開、行政區劃和界線管理、邊界糾紛調處、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及項目辦公室工作。

紀檢組長:分管黨務、紀檢監察室工作。

負責全局系統黨的建設、黨員和幹部職工的教育管理、監督、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及信訪工作;負責局系統重大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監督管理和審核驗收工作;負責基層領導班子和黨組織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機構工作職責,金昌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基本建設、內部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人事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監督開好黨內民主生活會;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局系統內有關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督促、檢查抓好各項優撫政策的落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申報評定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負責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審核申報全國、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受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安置、軍休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法規、政策,指導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擬訂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方面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查災、核災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內外對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審批、管理全市賑災等募捐義演活動;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防災減災項目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與交流。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牽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審報和管理;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全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劃代碼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及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和審定;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資料圖冊的審定。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冠以全市性名稱的社會福利實體的審批;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實施“明天計畫”、“重生行動”等專項醫療康復救助計畫;負責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管理監督全市婚姻服務活動,推進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收養登記工作,協辦涉外、涉港澳台收養登記工作;管理和監督使用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辦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體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

(六)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規,研究擬訂全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居民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省、市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縣、區社會救助工作。

辦事指南

金昌市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式

一、承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二、辦理機構

金昌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安置辦)

永昌縣、金川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區安置辦)

三、接收安置程式

1、市、縣(區)安置辦接收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報到。(戶口在金川區入伍的退役士兵,父母雙方或一方工作在中央和國家在甘的直屬企業、省屬企業和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在市安置辦報導到)

義務兵報到持: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內,持部隊行政介紹信、戶口本、《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退伍證》到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辦理報到手續,同時到縣(區)人武部辦理預備役登記。

轉業士官報到持 :由省安置部門批准,統一向市安置辦移交檔案後,轉業士官持《退伍證》、省安置辦簽發的《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配偶戶口本、結婚證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在省安置辦規定的報到時限內,到市、縣(區)安置部門報到,同時辦理預備役登記手續。報到手續齊全,市、縣(區)安置部門向其出具落戶介紹信,憑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接收審查退役士兵(含轉業士官,以下類同)檔案。

3、分類登記退役士兵檔案(不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檔案退回原部隊,退役士兵自帶檔案的,安置部門不予接收。)。

4、農業戶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內,到入伍時戶口所在縣(區)人民武裝部辦理有關手續,政府不負責安置工作,其檔案由縣(區)人民武裝部保管。

5、組織退役士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6、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畫。(退伍義務兵安置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中央和國家在甘的直屬企業、省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計畫,由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下達。)

7、市、縣(區)安置辦分解落實省上下達的安置計畫和本級制定的安置計畫,同時接收自願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申請。城鎮退役士兵申請自謀職業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提出個人申請,經批准後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政府不再為其安置工作,個人檔案由民政部門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轉鄉鎮(社區)。

8、下發安置檔案,辦理分配手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要服從統一分配。分配介紹信開出後,於七日內到所分配的系統或單位報到。因個人原因三十日內不報到,或報到後不服從所在單位工作安排,造成接收單位退檔的,取消其安置資格。安置部門不再另行分配工作和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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