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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教育
近期,未成年人受到教師侵害的問題逐漸被人們所重視,“無德教師”以及“禽獸教師”也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隨著被曝光的此方面案件的增多,也暴露出學校、家長的法制觀念以及未成年人在校時對其進行保護意識的淡漠。日前記者採訪了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的主任佟麗華律師,請他對性侵害、體罰以及經濟利益侵害三種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比較常見的侵害行為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
■類型一:性侵害
案例一: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間,北京市通州區某國小49歲的教師陳有海利用擔任三、四、五年級數學課、社會課老師的身份,以輔導功課、改錯題為名,對19名不滿14歲的女生多次進行姦淫。2003年12月18日,陳有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二:2003年12月1日下午,朝陽區某國小一名35歲的未婚男教師竟趁著酒勁,在課堂上利用幫學生調試電腦的機會,對13名女生進行了猥褻。她們中最小的9歲,最大的只有11歲。日前,這名無德教師劉某已被朝陽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律師分析:佟律師認為,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在農村和小城鎮的國中、國小之中的女學生身上比較多發,往往具有持續時間長、受害人數多的特點。他說,因為低齡的女孩子害怕老師的權威,並且不懂所受傷害的性質和後果是什麼,同樣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證據,所以針對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難暴露出來。與此同時,受害者在受到侵害之後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疾病。侵害行為給孩子以及家庭帶來的屈辱和報案後反覆訊問的過程中帶來的傷害,往往是學生和家長不敢或不願意報案的直接原因。
■類型二:體罰
案例一:據《重慶晨報》報導,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慶曲周縣侯村鎮東高固國小教師劉麗娜在給該國小五年級一班上課時,體罰學生,並強迫她所教班級的42名學生伸出手來,然後在每個學生的掌心用削鉛筆刀劃傷出血。目前,劉已被重慶警方刑事拘留,該校校長已被撤職。
案例二:自2001年9月開始,某體校教練蔡某多次以訓練為由,用拳腳、滑水板、拖鞋對其年僅14歲的隊員張某進行責打。蔡教練發火時經常扇張某耳光,先後扇了他20多個耳光。同年12月,醫院查實張某頸椎第二關節右移,開始住院治療,張某的傷情與被蔡某體罰有因果關係。張某家長遂將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近兩萬元。
律師分析:佟律師說,與性侵害類似,體罰學生的情況也是在農村和小城鎮的中國小中比較常見,但這種侵害就沒有性別之分了。通常受到這種侵害的學生有可能是比較調皮的學生,也有可能是學習成績比較好的學生。嚴重體罰有可能對學生的身體產生終身的影響,對學生的精神也有相當大的負面作用。很多時候,家長並不重視孩子受到的輕微體罰,很多孩子也怕家長責備自己在學校犯錯而不敢把受到的侵害向家長反映。往往等到有了無法掩蓋的嚴重後果,家長才開始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對策:佟律師將性侵害和體罰都歸於身體侵害。他說,對於未成年人身體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教師“以強凌弱”的心理。在國中和國小之中,老師和學生相比是足夠強大的,再加上學校管理不嚴,身體侵害就比較多發了。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觀念還並未被部分老師、學生和家長所接受,這也導致了教師欺負弱小的現象產生。
佟律師坦言,由於學生的弱勢地位和老師權威的存在,學生和家長都很難界定和防範來自教師的身體侵害,所以他們能夠做的防範措施除在遭受侵害之後儘快向校方反映或向法務部門報案之外幾乎沒有,是非常被動的。
他認為,社會對防止未成年人遭受身體侵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有以下幾點:
首先,要重點加強對教師和家長的法制教育,尤其是老師。
其次,加大對教師體罰學生等問題的處罰力度,達到“殺一儆百”的目的,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再次,加強學校的管理。要在社會上形成教師侵害學生、學校難辭其咎的共識。
最後,加強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讓他們受到侵害之後馬上意識到並向有關部門或家長舉報,不讓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人逍遙法外。■類型三:經濟侵害
案例一:據《新京報》報導,海淀區清華育才學校的一位韓姓教師在區級三好生評選中,以“疏通關係”為由對高一學生候選人趙鷹(化名)的家長趙先生索要1000元錢和四條香菸來“搞定”三好學生評選,並索要到1500元現金。後經過記者介入和學校處理,學校作出了開除索要錢財的韓姓教師和退還趙先生1500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