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酒泉市委辦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金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酒辦發〔2010〕101號)和《中共金塔縣委、金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金髮〔2010〕68號)精神,設立金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劃入原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綜合協調指導事業單位招錄工作。

2、引進外國智力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外國智力工作。

3、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4、管理和指導全縣農民工就業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全縣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和完善人才支撐體系,建立和健全符合全縣實際的高層次人才及領軍人才的培養選拔、管理機制和制度。

2、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3、加強統籌全縣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統籌全縣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統籌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全縣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法規,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規,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工作。

(三)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規,綜合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四)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考核、管理的具體辦法;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推薦選拔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五)負責全縣各類人才的綜合管理,全縣人力資源開發和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發展、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對人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和合理使用。受理人才中介機構的申報和審批工作,並對其開展業務情況依法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的措施和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申報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項目,並協調組織項目的實施工作。

(九)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工資收入分配的統計與綜合分析,負責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工資管理和改革政策、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負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離休幹部管理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政府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或推薦獎勵表彰的人員。

(十二)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服務。

(十三)負責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與創業政策,負責全縣勞務輸轉工作的指導。

(十四)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管理和指導全縣職業技能鑑定;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工作,管理和監督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或委託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

(十五)制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六)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巨觀調控的政策和措施;監督企業實行合理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

(十七)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

(十八)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和政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二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息統計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日常運行管理、會務接待、文電處理、公共關係、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管理、來信來訪、保密保衛、車輛調配、固定資產、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單位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勞資、離退休幹部等管理工作。

(二)人力資源股(加掛金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培訓、錄用、職務升降、輪崗、競爭上崗、紀律、獎勵、懲戒、迴避交流、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活動;做好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接收並負責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指導、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工作;組織實施非公有制單位和鄉土人才的職稱評定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外國智力工作;負責處理人力資源信息統計工作。

(三)工資福利股(加掛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長計畫、巨觀調控措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分析工作;歸口管理有關專項計畫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指標;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工作;根據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提出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離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的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崗位的培訓考核工作及聘用工勤人員勞動契約鑑證工作。

(四)社會保障股

綜合管理全縣職業分類;指導做好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下崗人員、進城務工人員等各類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指導全縣勞動力市場建設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全縣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促進政策;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執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審核審批;審核確定死亡企業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及給付標準;負責職業病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鑑定審核管理;負責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

(五)勞動爭議仲裁股(加掛“金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金塔縣勞動爭議仲裁庭”牌子)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擬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調查處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事項;承擔“金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全縣勞動爭議的預防、調解、仲裁工作;參與對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的處理及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

(六)勞動保障監察中隊

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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