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疊保護

有很多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重疊保護現象背離了智慧財產權的平衡政策目標,導致了智慧財產權私權與社會之間的衝突。 智慧財產權重疊保護是智慧財產權全面擴張所帶來的結果,它破壞了智慧財產權的激勵機制,帶來了智慧財產權壟斷的加劇。 Devices公司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智慧財產權法溝渠原理,禁止了原告公司的隱性專利保護請求。

重疊保護(Overlapping Protection)是智慧財產權法領域內的一種特殊現象。意指智慧財產權所有者依據不同部門智慧財產權法、針對同一客體可能獲得的多重智慧財產權保護。例如,某一畫作受到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雙重保護,某一圖案受到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的雙重保護等。
有很多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重疊保護現象背離了智慧財產權的平衡政策目標,導致了智慧財產權私權與社會之間的衝突。智慧財產權重疊保護是智慧財產權全面擴張所帶來的結果,它破壞了智慧財產權的激勵機制,帶來了智慧財產權壟斷的加劇。
重疊保護在我國似乎已經得到司法案例的確認,例如在瑞士英特萊格公司訴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復興商業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英特萊格公司就其實用藝術作品雖然僅申請了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但是並不妨礙其同時或繼續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美國,重疊保護卻屢屢被司法案例所摒棄。典型的案例是20世紀FOX訴Dastar案中法院對於變異著作權保護的禁止,所謂變異著作權,是指某件已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又附加了其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另外一個經典的判例是Marketing Displays 公司訴Traffix Devices公司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智慧財產權法溝渠原理,禁止了原告公司的隱性專利保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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