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為使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的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
第二條 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解決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諮詢參考。
第三條 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設立公開招標課題、委託研究課題和追加立項課題三類。
第四條 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課題的總體策劃、具體招標、經費安排、過程管理、成果推廣與轉化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公開招標課題。每年一次,程式如下:
(一)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指南及課題申請書。
(二)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投標者可根據招標公告、招標指南及相關要求向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申請投標。
(三)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評標工作分為專家評審與協調小組會審兩個環節。專家評審是對課題提出的研究內容、研究重點、研究方法、研究計畫和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客觀評價。協調小組會審是由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協調小組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條 委託研究課題。對市委、市政府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可以根據需要直接立項為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委託有較強研究實力、良好信譽的研究團隊進行研究。
第七條 追加立項課題。對具有重大價值,上報市領導後受到肯定性批示並轉化為相關部門工作安排,產生了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決策諮詢建議,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可以追加立項為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課題立項。對確定立項的課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下發立項通知。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須於規定期限內與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簽訂課題契約。
第九條 過程管理。
(一)實行課題組與相關部門互動對接制度。課題組應按要求向相關部門提供中期成果、階段性成果,參加相關部門的決策諮詢會議,積極提供決策諮詢參考。同時,課題組必須參加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組織的課題匯報會、討論會,並提交相應材料。
(二)建立課題簡報報送制度。課題組須以簡報的形式及時向甲方報告課題的研究進度、階段性成果及其運用等情況,每項課題簡報應不少於3期。
(三)中期檢查制度。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主要檢查課題研究的進度、質量、階段性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結題驗收。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的結題驗收方式分為學術結題與咨政結題兩種。招標課題必須進行兩種方式的結題驗收。委託課題(含自籌經費課題)實行咨政結題,特殊情況亦可實行學術結題。
(一)學術結題。採用聘請同行專家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對課題研究成果質量進行學術上的科學評估。招標課題的評審專家不少於7名,其中課題承擔單位的專家不超過2名。委託項目(含自籌經費項目)的評審專家不少於5名,其中課題承擔單位的專家不超過1名。
(二)咨政結題。招標課題必須在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辦的專呈市領導的《領導參閱》上撰寫並刊用1篇以上決策諮詢建議。委託課題(含自籌經費課題)必須在《領導參閱》上刊用為決策諮詢建議,或研究成果報送相關市領導審定後被簽批為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規劃、計畫。
第十一條 成果歸檔。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結題後,課題承擔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建立成果檔案,並向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交付新聞宣傳稿件、完整研究報告(含分報告)和相關技術資料50套及相應的電子文檔。完成結題成果歸檔後,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辦理結題證書。
第十二條 成果登記。可根據自願原則,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重慶市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進行成果登記。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年度課題總經費。
(二)社會各界捐助。
第十四條 使用範圍。
(一)課題研究經費。用於資助各類課題研究。
(二)管理費用。用於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日常組織管理。
(三)獎勵基金。用於重慶市發展研究獎獎勵。
第十五條 課題經費核撥方式。
課題研究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招標課題經費分三次撥付,立項後撥付資助經費的50%,中期檢查合格後撥付30%,其餘20%為預留經費,在課題結題驗收後撥付。委託課題一次性撥付。
第十六條 課題經費使用範圍:
課題經費可用於管理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的5%)、資料費、調研差旅費、會議費、諮詢費、印刷費、項目鑑定費、稿費、設備費、通信費、勞務費等開支。
課題組應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指導下,合理編制預算,按計畫和規定的開支範圍自主支配使用。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