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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37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鄉、村規劃區中確定的集中居民點除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並經依法批准,使用經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條 區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用地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沒有設鎮(鄉)人民政府的區域,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設農村村民住宅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適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適用、美觀、經濟;
(三)符合我市有關鄉村風貌的規劃設計要求,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與自然環境協調,鼓勵採用通用圖集;
(四)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鄉規劃;
(五)儘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禁止占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確定的城鎮或鄉村道路用地;
(六)位於公路的建築控制區、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七)位於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的,應當遷建;
(八)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內建設村民住宅;位於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和低易發區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九)不得危及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設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第六條 農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新申請或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農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原件1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人口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複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權證明材料(限改建、擴建的;複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築設計方案圖或通用圖集(擬建層數為三層但未使用通用圖集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原件2份);
(七)涉及鄰里關係的,需提供鄰里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涉及減少原有間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通行及其他對他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農村村民新申請宅基地或改變、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進行建設的,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原件1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人口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積的書面意見及附圖(複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築設計方案圖或通用圖集(擬建層數為三層但未使用通用圖集的,應提供設計單位資質;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權證明材料(限改建、擴建的;複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鄰里關係的,需提供鄰里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書面意見(涉及減少原有間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通行及其他對他人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農村村民持申請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鎮(鄉)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同意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不同意的,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主城區二環以內(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和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鎮(鄉)人民政府在作出審查決定前,應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鎮(鄉)人民政府認為涉及公路、河道、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可以徵求公路、河道、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原件1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核原件);
(三)農村宅基地申報表(原件2份,鄉鎮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需在此表上籤注意見);
(四)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限改建、擴建的;複印件1份,核原件);
(六)因地質災害遷建的,需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地質災害鑑定材料(原件1份);
(七)確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書面材料和補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遷新建戶還應提供舊宅基地的處置方案(原件1份);
(九)鄉鎮(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或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但不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意見(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農村村民持申請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鎮(鄉)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審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同意的,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不同意的,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鎮(鄉)人民政府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查辦理過程中,應通過現場定位,確定擬建住宅的空間位置。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是否位於規劃城鎮道路用地範圍。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築投影面積及附屬設施不得超出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範圍。
第十四條 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手續前,不得擅自動工建設。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檔案由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管理,並按照《重慶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移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跟蹤管理,及時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開工和竣工時,鎮(鄉)人民政府應派工作人員到建設現場進行查驗,並作好記錄。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法進行查處。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巡查,發現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修建的違法建築,應及時制止。對位於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依法進行查處;對位於鄉、村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
第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規劃管理工作的指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鎮(鄉)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限期拆除。
第十九條 對在鄉村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違反本暫行辦法的有關工作人員,按照《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監察局關於行政審批中違紀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和《重慶市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