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績效評價範圍是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各級政府為完成特定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所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產出、效率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三條 績效評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
(二)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四)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五)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專項資金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專項資金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六)權責統一原則。績效評價應當明確各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的權責關係,確保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的職權和責任相統一。

第二章 績效評價主體和職責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第五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規章制度;
(二)擬定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計畫;
(三)審核預算部門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
(四)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資料庫、指標庫、行業標準庫、第三方中介庫、專家庫和績效管理系統,實行動態化管理,同時要與部門預算項目庫對接;
(五)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的績效評價,對預算部門實施的績效自評工作和報送備案的自評報告進行核實,可對預算部門自評情況組織再評價;
(六)監督、指導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工作。
第六條 預算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編制本部門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評價個性指標
(二)按照全市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計畫,組織本部門實施績效評價工作,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自評報告;
(三)檢查所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根據評價結果,督促發現問題的整改;
(四)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和績效跟蹤管理,落實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完善項目管理和預算及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
(五)其他應承擔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績效評價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對象是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同預算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專項資金項目可根據項目完成進度或資金使用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四章 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追加或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追加或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專項資金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進行定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每一項目的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併批覆,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五章 績效評價依據、指標和標準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專項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各級財政部門制定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制度;
(五)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六)相關行業政策、行業規劃、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七)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覆,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八)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評價專項資金績效的載體,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專項資金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指標可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項目目標、決策過程、資金分配、組織管理、資金管理和項目管控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主要包括項目的產出數量、產出質量、產出時效、產出成本以及項目效果。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六章 績效評價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式分為財政部門組織評價和預算部門自我評價。被評價部門按相關要求完成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或專家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七章 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嚴格規範的工作程式,一般應涵蓋前期準備、評價實施、報告撰寫和提交績效報告階段。
第二十五條 前期準備主要事項包括:
(一)確定評價對象。績效評價對象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及專項資金要求確定。
(二)下達評價通知。在實施具體評價工作前,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應下達評價通知,評價通知應載明評價目的、依據、人員構成和評價要求等主要內容。
(三)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由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組建績效評價工作組,工作組負責建立聯絡制度、明確評價責任人、制定評價方案、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績效評價工作組人員構成中專業人員人數原則上不低於工作組總人數的2/3。
(四)制訂評價方案。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對象特點,具體細化最佳化評價方案,包括評價技術路線、評價依據、評價人員、評價標準、評價指標體系的權重以及評價進度等。
第二十六條 評價實施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資料收集。收集與專項資金項目相關績效評價資料;
(二)資料審核。對收集的相關數據資料信息進行認真分析和甄別,充分核查其真實性、完整性、相關性、全面性和指標統計口徑,並根據現實情況對數據、指標、標準進行必要調整和合理修正。
(三)綜合評價。選擇合適評價方法,對照評價方案中設定的評價標準、指標與權重,並結合非量化評價內容,對項目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綜合評價情況,撰寫績效評價分析報告,並將初步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部門,核實相關調整事項。績效評價報告完成後提交財政部門審定。

第八章 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預算部門績效狀況的檔案,由績效評價報告正文和附屬檔案構成。
績效評價報告應條理清晰、依據充分、內容完整、客觀嚴謹、格式規範。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報告正文應當說明項目概況、評價依據、評價過程、評價結果以及需要說明的重大問題;績效評價報告附屬檔案包括績效分析報告、數據整理分析結果、評價計分表、問卷調查處理結果、專家諮詢意見、績效狀況及影響因素、存在問題分析診斷、整改策略措施建議等。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立項依據和項目基本概況;
(二)項目績效目標及其調整、完成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
(四)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情況;
(五)總結績效目標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其根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提出實現績效目標擬採取的制度建設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報告分為財政部門組織評價報告和預算部門績效自評報告兩類,績效評價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按百分制綜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劃段確定。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安排以後專項資金預算和改進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通過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較好的,予以繼續支持;對專項資金管理較好的做法,予以宣傳推廣;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進行整改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五條 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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