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渝辦發〔2011〕9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辦法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5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遵循統一建庫、隨機抽取、資源共享、就近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市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兩江新區管委會、市級部門不得另行組建評標專家庫。
第五條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管理,建立評標專家的選拔、培訓、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區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農業、商務、國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業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國家有關部委對國家審批、核准、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第七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應當跨行業、跨地區組建,為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滿足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進行設定。
第八條按就近服務原則,申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評標服務的專家(以下簡稱市級和主城專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入庫,其專家信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申請進入遠郊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評標服務的專家(以下簡稱遠郊區縣專家),由遠郊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入庫,其專家信息由遠郊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
第九條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抽取市級和主城專家;在遠郊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抽取本區縣和周邊區縣的評標專家。
逐步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在全市範圍內共享共用。
第十條通過招標投標電子系統記錄並公示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並與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建立評標專家培訓制度。培訓包括入庫培訓、網路培訓和專題培訓。
入庫培訓針對新入庫評標專家開展,並應組織考試;市級和主城專家的入庫培訓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開展,遠郊區縣專家的入庫培訓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開展。網路培訓對象為全市所有評標專家,評標專家通過網路培訓考試系統隨時了解學習招標投標業務知識,並每年參加1次網路考試;網路培訓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組織開展。專題培訓由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組織開展,原則上每3年輪訓1次。
第十二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具備數據管理、專家抽取和運行監控的功能,設定數據管理端、專家抽取端和運行監控端3個連線埠,實行3端分離管理。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數據管理端負責評標專家數據的管理,專家抽取端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抽取評標專家提供服務,運行監控端負責對數據管理端和專家抽取端的行為進行監控,形成記錄。
第十三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設定網上申報、自助查詢、網路培訓考試等輔助系統,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十四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營維護單位要定期委託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牽頭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任何數據。
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就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職責分工、人員輪崗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對上述單位的保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根據需要不定期徵集評標專家,徵集通知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
第十七條進入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資格按以下步驟進行申請:
(一)網上申請。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二)單位同意。申請人列印《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紙質件,交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或人事部門印章。已退休的申請人由退休前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蓋章。
(三)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將蓋章後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結果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錄入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申請人可以在重慶市招標投標綜合網上查詢本人的審核結果。通過審核的評標專家應當參加入庫培訓、通過培訓考試,並取得統一制發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證(以下簡稱專家證)。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地評標;
(二)保持個人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依法應當迴避的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三)參加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接受、協助、配合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及時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五)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一)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近3年在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過的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調整專業或者服務區域的,應當在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徵集專家時,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程式進行申請,並通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審核。
評標專家調整個人信息、補辦專家證或自願申請退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攜帶相關證件和佐證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調整出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滿70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因工作、學習等原因連續24個月不能參加評標活動;
(四)自願申請退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條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標投標活動,所需評標專家應當通過本中心的專家抽取端抽取產生。
第二十六條擬抽取專業專家人數不足擬抽取人數2倍的,系統自動將抽取範圍擴大至上級目錄相關專業。
招標人可以按擬使用專家人數的120%或者更高比例抽取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區域後再隨機抽取或以到達先後順序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未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給予適當交通補貼。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不得早於開標前3小時抽取產生,確需提前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且提前時間不得超過評標前24小時。
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考慮評標專家路途所需時間,一般抽取時間與通知專家到達時間的間隔不少於90分鐘,補充抽取時間與通知專家到達時間的間隔不少於45分鐘。
第二十八條評標專家應按照下列程式抽取: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送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安排的抽取時間,到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定場所,提交經備案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抽取評標專家;
(三)通知評標專家到達時間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到專家抽取地點列印專家名單。專家名單上的專家信息僅限于姓名、專家證號和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後,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需要迴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被取消本次進入評標委員會資格,不補充抽取可能影響評標正常進行的;
(三)招標人代表需要由評標專家替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無相應專業,技術特別複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當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章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電話通知並同意參加評標後,應當按時參加評標。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取消其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資格,不予補貼交通費用。
評標專家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參加評標的,可以在專家自助查詢系統中請假,請假期間不能被抽取。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應當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區域,並遵守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從專業水平高、評標經驗豐富的評標專家中推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主持評標工作;
(二)熟悉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標過程中,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評標專家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處理:
(一)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進行表決;
(四)按照簡單多數原則確定結果。
評標專家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 推廣使用招標投標電子系統,逐步實現遠程網上評標,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另行制定。
參加遠程網上評標的專家,其權利和義務與現場評標的專家相同,接受招標項目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六章評標專家的違規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所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按照負面清單方式進行考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評標專家提醒、暫停評標或調整出專家庫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提醒,確有必要的,可以對評標專家進行提醒談話,形成提醒談話記錄:
(一)非特殊情況評標遲到30分鐘以上;
(二)個人信息變更後未及時主動告知有關部門,影響評標工作;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可能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3個月至1年參加評標活動:
(一)12個月內累計2次形成提醒談話記錄;
(二)同意參加評標後,未到場評標;
(三)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就客觀性評標以外的內容進行商定;
(四)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五)故意拖延評標時間,影響評標工作進度;
(六)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超標準支付勞務報酬、交通補貼或其他報酬;
(七)違反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管理規定;
(八)將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域,或在評標過程中未經監督人員同意與外界聯繫;
(九)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
(十)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十一)因評分異常,其評分被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評分平均值取代;
(十二)發表誘導、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言論,干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
(十三)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四)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十五)拒不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六)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整出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其專家證同時作廢,不得再申請進入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
(一)因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暫停評標累計達到24個月;
(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入庫;
(三)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以任何形式將評標過程、結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信息泄露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四)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
(六)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七)明知應當迴避而不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八)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十)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十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條的規定,對評標專家形成的提醒談話記錄、作出的暫停評標或調整出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抄送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在系統中作出相應調整,並依法進行公開。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對評標專家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抄送其所在單位;評標專家是中共黨員的,還應抄送其所在黨組織。發現違紀違規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評標專家不參加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暫停評標直至參加下一次培訓併合格。連續2次不參加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調整出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
評標專家不參加網路考試或網路考試不合格的,暫停評標直至下一次網路考試合格。連續2次不參加網路考試或網路考試不合格的,調整出專家庫。
評標專家有以上情形的,由負責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培訓和網路考試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中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渝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巴南區、北碚區9個行政區。遠郊區縣,是指除主城區以外的區縣。本辦法中所稱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均包含資格預審對應環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的權利、義務和紀律要求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兩江新區管委會負責監督的招標項目,其專家管理可以按照兩江新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渝辦發〔2011〕9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重慶市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
2.重慶市評標專家提醒談話記錄
附屬檔案1
重慶市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
項目編碼:申請日期:年月日
招標人 | (蓋章) | 項目名稱 | |||||||||
開標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通知專家 到達時間 | 年月日時分 | ||||||||
計畫評審 時間 | 天 | 評審內容 | □評標□資格預審 | ||||||||
專業代碼及專業名稱 | 專家數量 | 抽取專 家總數 | 人 | ||||||||
招標代理機構: (蓋章) | 行政監督部門意見: (蓋章) | ||||||||||
迴避單位名單 | |||||||||||
1 | 5 | ||||||||||
2 | 6 | ||||||||||
3 | 7 | ||||||||||
4 | 8 | ||||||||||
參加抽 取人員 | 招標人(聯繫電話): 招標代理機構(聯繫電話): | 評標室安排 | |||||||||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人員 | |||||||||||
備註:1.項目編碼指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登記的編碼
2.本表可續頁,續頁須加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公章
附屬檔案2
重慶市評標專家提醒談話記錄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 |
監督人員 | |
談話日期 | |
談話對象 (填姓名和專家證號,可添加) | |
所涉項目名稱 | |
評標日期 | |
談話原因 (可多選,其他原因可添加相應內容) | □評標遲到30分鐘以上 □個人信息變更後未及時主動告知有關部門,影響了評標工作 □評標工作失誤但未導致投訴 □其他原因: |
談話對象簽字 | |
監督人員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