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獎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獲得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人或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薦。

基本情況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5個類別。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獎勵辦法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渝府令第120號
頒布日期:20011114  實施日期:20011114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經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科學技術獎。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等5個類別。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本市個人和組織及在促進本市科技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
屬於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項目除外。
第四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渝的方針。
第五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是本市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依照國家規定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人員: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科技人員;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為本市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人員和管理決策人。
第十一條 重慶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 重慶市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重慶市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貢獻的個人、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實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術創新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
(五)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研究的結論被使用部門採納,並用於決策和管理實踐成效顯著的。
第十四條 重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五條 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評審程式包括推薦、審查、評議、批准等過程。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其中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六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組織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符合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在推薦重慶市科學技術獎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證明材料,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推薦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提交市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根據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對獎勵候選人或組織進行評議,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名單、獎勵類別和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名單、獎勵類別和等級的決議。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對作出的決議應進行公告,公告後30日內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每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後,市人民政府舉行市科學技術獎頒獎儀式,頒發證書、獎金、獎牌。
重慶市科學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其它類別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規定。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或者其它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予公告。
第二十四條 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的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參與重慶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獲得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獲獎人或組織,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薦。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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