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

說明

為進一步深化市級公務卡改革,加強單位財務管理,規範公務開支,減少現金使用,根據《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渝財庫〔2002〕80號)、《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9〕17號)和《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重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重慶市監察局 重慶市審計局 2013年9月22日

內容

重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規範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加強財政資金監管,根據《重慶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渝財庫〔2002〕80號)、《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9〕17號)和《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市級預算單位在職職工經單位審核確認後,以個人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主要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職工個人作為公務卡持有人(以下統稱“持卡人”)承擔用卡相關責任。
第三條預算單位在市級公務卡業務代理銀行中,自行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本單位公務卡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 ,簽訂公務卡委託代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條公務卡辦理的範圍為經市級預算單位審核確認的單位在職職工。單位聘用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發卡行的相關規定,經單位審核批准後,可開立公務卡。
第五條公務卡一律採用專用發卡行標識代碼(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為“628”開頭的銀聯標準信用卡。
第六條市級預算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實施公務卡結算目錄的通知》(渝財庫﹝2013﹞39號)規定,規範實施公務卡結算,減少現金使用。市級預算單位應根據銀行卡受理環境的改善和普及,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範圍。
第七條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信息維護、財務報銷、資金劃轉等業務,通過市財政局開發的公務卡支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公務卡系統”)辦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八條公務卡由市級預算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職工個人申請、單位確認、銀行辦理並與個人簽訂協定”的流程,統一組織本單位職工向發卡行申請辦理。
第九條未經市級預算單位的正式公文確認,發卡行不得與單位職工個人私自簽訂協定、開立公務卡。
第十條市級預算單位有職工新增、調動和離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關人員時,應及時組織辦理公務卡的申辦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市級預算單位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發卡行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且不少於2萬元人民幣。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後還款。
第十二條公務卡實行“一人一卡”實名制管理。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持卡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後的掛失、補辦等事項由個人自行到發卡行申請辦理,並及時通知單位財務部門更新公務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條發卡行應及時提供公務卡支出、資金到賬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務卡對賬單。
第十四條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發卡行的相關規定提出交易查詢。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五條持卡人在購買商品、服務等公務活動時,凡具備刷卡條件的,應在公務卡授信額度內,使用公務卡刷卡結算,並取得公務卡刷卡憑據和*等相應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六條持卡人的公務卡信用消費單筆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工作中有特殊需要,應分次支付或於報銷後再行支付。
第十七條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提前向單位財務部門提出申請,發卡行根據單位財務部門的有效證明臨時增加持卡人授信額度,增加的額度數和有效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與單位財務部門商議意見辦理。
第十八條公務卡原則上不允許透支提取現金。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透支提取現金的,應經過單位財務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透支提現業務所產生的手續費和利息由持卡人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個人消費可用公務卡結算,但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預算單位不承擔持卡人個人消費行為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四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條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到單位財務部門報銷的時間應不晚於公務卡到期還款日前3個工作日。因個人報銷不及時產生的利息、罰款等費用,以及由此對個人信用造成影響等責任,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罰款等費用,以及由此對個人信用造成影響等責任,由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持卡人申請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時,應當填寫專用報銷審批單(由單位財務部門設計制定),附公務卡刷卡憑據和*等相應報銷憑證,按照單位財務部門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式審批。對應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公務支出,確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務卡,須書面說明情況,經單位負責人簽批同意後才能報銷。
第二十二條單位財務部門應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和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的規定,對職工公務卡消費進行合規性審核,符合報銷條件的予以報銷。不符合報銷條件的部分不予報銷,由持卡人自行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報銷條件的公務卡消費支出,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報銷還款和資金劃轉的時間應不晚於公務卡到期還款日前2個工作日,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單位財務部門通過公務卡系統編制公務卡“還款明細表”電子數據,附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的紙質“還款明細表”,提交發卡行作為向指定公務卡還款的依據。預算單位公務卡報銷還款實行網上銀行模式的,可按照與發卡行簽訂的協定執行。
(二)公務卡“還款明細表”電子數據與紙質“還款明細表”必須確保信息一致。預算單位提交發卡行的紙質“還款明細表”必須從公務卡系統中直接列印,不得使用另行編輯或下載修改的“還款明細表”。
(三)報銷資金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財務部門在公務卡系統中生成授權支付令和支票,提交本單位零餘額賬戶開戶行,向發卡行劃轉資金;報銷資金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另行開具支票通過其它相關賬戶向發卡行劃轉資金。
(四)發卡行根據預算單位提交的公務卡“還款明細表”數據,於收到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或其它相關賬戶劃轉資金到賬當日,將資金分解劃轉到指定的公務卡。
第二十四條因特殊原因導致發卡行當日無法將資金劃轉到指定公務卡的,發卡行應於次日上午與預算單位聯繫,核實情況並重新劃款。2個工作日內仍無法劃轉資金,發卡行須及時向預算單位辦理資金退回。
第二十五條對於符合單位財務管理規定的職工借款,單位財務部門應將借款資金轉入職工公務卡,不出借現金。對已納入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因特殊情況未能刷卡支付,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符合報銷條件的,應將報銷資金轉入職工公務卡,不報銷現金。
第二十六條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應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由單位財務部門於免息還款期內,先將擬報銷資金轉入持卡人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後按相關規定及時補辦報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發卡行應按月向預算單位提供公務卡報銷信息對賬單。對賬單按支付令號、日期、姓名、卡號和報銷金額等信息編制。
第五章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局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改革工作。
(二)制定市級公務卡業務代理銀行的準入條件,確定符合條件的代理銀行名單並對外公布。指導發卡行作好公務卡的系統建設和信息傳遞等工作。
(三)開發、維護公務卡系統,做好市級預算單位使用公務卡系統的培訓和指導。
(四)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督促市級預算單位規範使用公務卡。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或組織核查。
(五)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協調解決公務卡改革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在公務卡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共同推進公務卡改革工作。
(二)加強對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和發卡行在公務卡套用推廣方面的指導和管理,促進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和發卡行完善公務卡信息系統建設,提高公務卡業務的服務水平。
(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指導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配合發卡行採取技術控制手段等多種方式,切實做好公務卡的風險防範工作;指導發卡行加大自行布放或委託第三方服務商布放POS機具的力度,提高公務支出集中領域和地區的銀行卡受理商戶普及率,共同推動打造良好的公務卡用卡環境。
第三十條市監察局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共同推進公務卡改革工作。
(二)將市級預算單位和區縣公務卡實施情況納入懲防體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預算單位執行公務卡改革相關規定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市審計局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市財政局制定全市公務卡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共同推進公務卡改革工作。
(二)將市級預算單位和區縣公務卡實施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內容。
(三)根據工作需要,對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三十二條發卡行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重慶市市級公務卡改革的政策需求定製公務卡,開發維護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對接的公務卡系統,確保信息傳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二)與預算單位簽訂公務卡委託代理協定,為預算單位和持卡人,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優質服務。
(三)加強與公務卡管理有關的內部制度規範和信息系統建設,規範公務卡消費信息的收集、存儲、傳送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強對公務卡業務承辦銀行、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建立客戶服務負責制,提高公務卡業務的服務質量。
(五)加大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積極擴大POS機具受理規模和布設範圍,指導銀行卡受理商戶規範POS機具使用,為公務卡創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第三十三條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重慶市銀行卡產業各方加大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積極擴大POS機具受理規模和布設範圍,指導銀行卡受理商戶規範POS機具使用,為公務卡創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二)最佳化跨行轉接清算系統,確保公務卡交易資金及時準確清算。
(三)聯合銀行卡產業各方共同加強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做好公務卡推廣套用工作。
第三十四條預算單位在公務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公務卡結算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對本單位持卡人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好公務卡實施工作。
(二)選擇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簽訂公務卡委託代理協定,維護公務卡管理相關信息。
(三)規範單位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市級公務卡結算目錄規定,加強公務支出報銷審核。
(四)督促單位持卡人規範使用公務卡,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五)按月與發卡行核對公務卡報銷信息。
(六)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公務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責任。
(二)辦理公務支出,應按照市級公務卡管理辦法和公務卡結算目錄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協助單位財務部門及時歸還公務卡欠款。因調動、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單位,應按單位要求清理並妥善處理本人公務卡的債權債務。
(四)遵守國家關於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規範使用公務卡。
第三十六條嚴禁發卡行和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對外泄漏與公務卡有關的各種數據資料;嚴禁預算單位違規辦理公務卡報銷業務或查詢、泄漏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的個人消費信息;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支付或將非公務支出用於公務報銷。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發卡行未按照本規定執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發放公務卡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市級預算單位及其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發卡行有權停止其公務卡的使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持卡人如發生多次逾期等惡意透支行為,發卡行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公務卡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庫〔2008〕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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