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簡介
無內容組織願景:
人人獻出一點愛,讓山城變得更美麗組織使命:
以志願者為服務中心,專注志願服務組織宗旨
傳遞愛心、分享快樂核心價值觀
感恩、奉獻、團結、責任服務理念:
優質服務是志願服務的生命線服務口號
讓愛心成為一種習慣組織紀律
準時、服從、團結組織結構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活動,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的社會力量有效運作,以發揚志願精神,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保障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組織全稱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簡稱:山城志願者)。本章程所稱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政治、非宗教、非營利的民間公益性組織,本章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登記,參加志願服務的成員。
本章程適用於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預備志願者和註冊志願者。本章程所指的志願者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執行的志願服務計畫。
第二章 組織介紹
第三條 志願者:對社會提供志願服務者。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在志願者組織、志願者註冊機構進行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四條 志願服務:基於自由意志而非基於個人義務或者法律責任,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益事業及公共事務效率及增進社會公益所需要的其他各項輔助性服務。
第五條 本組織定名為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是重慶本土最具潛力的民間公益組織之一,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現有成員數近千人,志願者多為來自重慶各社區各階層的愛心網友和熱心人士。
第六條 監督和管理
本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騰訊城市達人和重慶市血液中心的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 本組織的性質是:自願結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志願服務社會團體。
本組織的宗旨是:傳遞愛心,分享快樂。以推進精神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弱勢群體救助、志願服務社會為宗旨。本組織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八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成部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會成員由本組織主要負責人擔任);各部門義務工作者(簡稱義工);志願者成員(所有加入本組織的志願者、註冊志願者)。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組織業務活動範圍一 、為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三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四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人群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五 、規劃、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廣大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六 、開展與其它兄弟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七 、向社會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組織直接組織管理的志願者隊伍。
八 、維護和代表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合法利益,致力於推進志願者行動的法制建設,為志願者行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章 志願者加入
第十條 本組織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申請加入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並得到批准,準許參加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的各項志願活動的人員。第十一條 加入本組織的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騰訊網友、重慶市民和在重慶工作的人員及關心重慶公益事業的各地熱心人士;
二 、品德優良,有開拓進取精神,富有愛心;
三 、熱愛公益事業,不怕困難,樂於奉獻;
四 、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五 、成為志願者後能夠堅持志願活動,並遵守組織的相關規章制度;
六 、根據自身意願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具有一定時間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志願者加入程式:
成為一名正式的山城志願者隊員需要完善的五個程式:
一、請將辦理志願者證所需4樣手續一併交到山城志願者辦公室:山城志願者註冊申請表、3張一寸登記照、身份證複印件、註冊費15/100元;本人認同本組織的章程和制度,自願加入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閱讀山城志願者告知書並簽字。
二、參加一次新志願者的入隊前的初級培訓;
三、參加一次山城志願者的公益活動實習;
四、到山城志願者官方論壇註冊寫一份培訓和活動的總結,發布到山城志願者論壇《志願者感想》;
五、領證前參加山城志願者入隊宣誓儀式;
第五章 註冊志願者
第十三條 註冊機構 註冊機構為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第十四條 註冊程式
一、申請加入山城志願者諮詢群
二、登入山城志願者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
三、填寫申請表後將表傳送到山城志願者官方信箱 ,請根據郵件回復的內容向山城志願者辦公室進行電話諮詢
第十五條 註冊號
為便於註冊志願者的統一管理,志願者註冊後即獲得統一使用的註冊號。註冊號在志願服務證和胸牌上標明並記錄在志願者本人的註冊檔案中。
每名志願者的註冊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願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註冊志願者資格的,應註銷其註冊號,被註銷的號碼原則上也不重新使用。
註冊號由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統一確定編制規則。
第十六條 山城志願者證
《山城志願者證》用於證明註冊志願者的身份,記錄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所獲的志願服務榮譽。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證明,志願者所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在其志願服務證中註明。志願服務證在全國通用。
第六章 志願者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一 、參加本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各種志願服務活動和相關培訓;
二 、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請求幫助解決在志願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 、就志願服務工作對本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 、優先獲得本組織或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五 、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六 、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的權利。
第十八條 志願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 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堅持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二 、嚴格要求自己,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三 、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和志願服務活動中被服務單位的各項規定;
四 、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 、積極參加本組織工作,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 、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七章 活動組織及參與
第十九條 所有的愛心志願者成員都可以圍繞愛心、公益策劃活動,活動方案經組長確認後報備到活動部主管,經過大渝愛心志願者理事會通過後發布活動召集貼,並予以實施。第二十條 關注活動信息,詳細閱讀活動召集貼相關內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報名,經活動組織者聯繫確認後方可參加活動。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服務證吊牌,攜帶《山城志願者證》。
在提供服務時,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經服務對象確認,並由大渝愛心志願者理事會獨立進行服務和時間認證。
第二十二條 所有的活動除贊助以外均為參與志願者自費,且必須有能力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規則及其它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志願服務時必須注意環境保護,不得在活動的過程造成環境的污染,如果發現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章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依據志願者已認定的服務時間的長短,志願服務的表現及影響,分別為註冊志願者授予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者工作人員和志願者之星的稱號;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可依據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定期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根據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時間和服務質量,採取星級評定激勵機制,並授予社區志願者星級證書。
一 、志願者參與公益活動的服務時數,詳細記錄在《山城志願者證》,作為志願者所參與志願服務的憑證,以及志願者考核、激勵和表彰的主要依據。
二 、登記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小時的註冊志願者,可申請評定為一星級志願者。
三、 登記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註冊志願者,可申請評定為二星級志願者。
四 、登記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小時的註冊志願者,可申請評定為三星級志願者。
五 、登記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註冊志願者,可申請評定為四星級志願者。
六 、登記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社區志願者,可申請評定為五星級志願者。
第九章 志願者退出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退出分為個人自願退出和組織勸退兩種。第二十八條 志願者個人自願退出,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本組織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委員會確認後備案,討論通過後予以退出。
第二十九條 志願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組織可對志願者進行勸退或無告之清退:
一 、志願者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有損志願者形象,經本組織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二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志願服務組織工作安排;
三 、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受到損失或影響服務活動成效,給志願者服務造成不良影響;
四 、個人擅自在本組織網站和志願者QQ群發布其它組織和單位的活動通知,使本組織志願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五 、個人未經委員會通過,擅自以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名義舉行各類活動,違者一律清除出本組織;對本組織造成不利影響,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責任人法律責任。
六 、利用志願者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或非法活動;
七 、志願者如果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參加本組織策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八 、年服務時間少於8小時或者無服務記錄。
九 、未完成志願者證年度註冊者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章 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三十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志願者代表大會,志願者代表大會具有權利如下:一 、商討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戰略發展方向、近期活動策劃方向及組織內部各項重大事務;
二 、協調各部門工作關係,商討各部門重要事務,提出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三 、商討處理志願者投訴、意見和建議等信息的方案;
四 、商討制定組織內部相關制度、規定;
五 、商討選拔、任命、更換、撤消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職務;商討開除、表彰、接納志願者及負責人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代表大會召開需提前通知志願者代表,其決議須經與會志願者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設立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志願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志願者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志願者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設立監事會,對重大事項及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常務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四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常務理事會職能:
一 、執行志願者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志願者大會;
三 、向志願者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四 、決定志願者的吸收和除名;
五 、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擔任;
六 、協調各部門工作關係,商討各部門重要事務;
七 、提出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內部相關制度和規定,在志願者代表大會時進行表決;
八 、提出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戰略發展方向、近期活動策劃方向及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各項重大事務。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的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立場堅定,愛黨愛國,思想健康積極,熱情上進。
二 、在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 、工作認真負責,勤奮踏實有熱情,能夠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負責的各項工作。
五 、作風民主,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六 、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充滿愛心,甘於奉獻。
七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志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有關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免職。
八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理事長為本愛心志願者組織法人代表。
九、 志願者組織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理事長兼任志願者代表大會會長,召集和主持召開代表大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督察志願者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簽署相關重要檔案。
第十一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經費來源:一 、個人或集體捐贈;
二 、政府相關部門的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帳戶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志願者中任意分配。
第四十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的財務統一由財務部負責,所有的經濟來源支出都必須經理事長審核並簽名才屬於有效,並隨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志願者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章 組織解散的財產分配
第四十五條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終止決議須經志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志願者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志願者大會有權對本章程進行修改。第五十條 本章程一經公布即自動生效。本組織過去發布的管理規定與本章程有牴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志願者須自覺遵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重慶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山城志願者服務總隊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