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經2014年10月16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84號

《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4年10月24日

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集體土地上集中建成的農民新村等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安全隱患排查、鑑定、檢測、隱患治理、應急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等。

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導致的房屋安全,以及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房屋使用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防治結合、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主體責任、屬地管理、部門監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體制。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國土、消防、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督促房屋隱患整改、設立危險房屋警示標誌、房屋安全應急管理等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為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因他人行為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由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責任人履行治理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其他有關檔案。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使用房屋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重要圍護結構構件;

(二)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或者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四)超過技術標準或者規範規定,在房屋樓面、陽台、露台、屋頂、走道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增大房屋荷載;

(五)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本市實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房屋使用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排查危險房屋、重要公共建築和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隱患的房屋。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賓館等公共建築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安全檢查。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屋安全鑑定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並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執業資格證書。

房屋安全鑑定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

(二)因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化學腐蝕、車輛碰撞以及房屋周邊施工、生產等不利因素影響房屋安全的;

(三)出現房屋使用安全異常跡象的。

對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拒絕委託鑑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其委託鑑定。

第十二條 根據危險房屋鑑定行業標準規定,房屋安全鑑定需要進行房屋結構構件安全性能或質量檢測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建議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房屋安全鑑定的依據。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房屋安全檢測管理。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委託約定及時將鑑定結果書面告知委託人。經依法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同時將鑑定報告書抄送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鑑定報告書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並抄送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設定危險房屋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房屋安全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結論並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採取以下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六條 危險房屋治理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規劃、城鄉建設、房屋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優先辦理。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

發生房屋安全事故時,實際使用人應當立即避讓自救,並同時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契約。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委託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契約將白蟻預防工程納入工程監理範圍,按照白蟻預防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實施監理。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後30日內,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白蟻防治、工程監理、白蟻防治質量監督機構等單位按照國家、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資料提交工程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在項目銷售場所將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向購房人進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出具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代為治理,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費用按建設工程相關定額計算。同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委託契約進行監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概念解釋:

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鑑別、評定。

房屋安全檢測,是指鑑定房屋結構的性能所需要實施的檢測工作,為房屋結構性能的鑑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是指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房屋建築主體結構的不安全狀態、對房屋建築結構使用中的不安全行為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缺陷。

危險房屋,是指在使用過程中房屋建築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房屋建築結構穩定和結構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重慶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渝府令〔2014〕284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2014年10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政策內容,經重慶市政府網約稿,市政府法制辦對相關政策作出如下解讀:

一、起草背景

城鎮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今年在浙江某市的居民樓發生垮塌事件後,房屋使用安全引發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加凸顯。在我市實際工作中,面臨重慶特殊地質地貌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較高要求、相關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據不足等問題亟待解決。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政府規章予以規範。

二、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規範了房屋安全隱患排查、鑑定、檢測、隱患治理和白蟻防治管理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點環節。對於因建築施工、消防等導致的房屋安全問題,適用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

三、熱點問題

(一)明確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有三方面責任,即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政府的“屬地責任”和行業部門的“監管責任”。其中,《辦法》明確了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並且規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使用房屋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房屋使用過程中有五種禁止情形:一是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重要圍護結構構件;二是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影響房屋使用安全;三是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或者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四是超過技術標準或者規範規定,在房屋樓面、陽台、露台、屋頂、走道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增大房屋荷載;五是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關於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安全檢測

房屋安全鑑定是對房屋結構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的鑑別、評定,目的是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房屋安全檢測是為房屋安全鑑定提供科學、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是作出房屋安全鑑定的依據。《辦法》規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一是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二是因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化學腐蝕、車輛碰撞以及房屋周邊施工、生產等不利因素影響房屋安全的;三是出現房屋使用安全異常跡象的。但是,對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必須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拒絕委託鑑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其委託鑑定。根據危險房屋鑑定行業標準規定,房屋安全鑑定需要進行房屋結構構件安全性能或質量檢測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建議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三)關於白蟻防治

白蟻不僅對於土木建築具有極強的危害,對於鋼筋混凝土建築同樣也有很大危害,因此,白蟻防治是房屋使用安全重要組成部分,且我市屬於白蟻危害地區,尤其應當加強白蟻防治工作。由於白蟻防治的最佳時間節點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時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必須在項目銷售場所將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契約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向購房人進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也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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