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對全區房產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監督指導。
(三)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負責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立項、審批、監督、管理;承擔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宣傳、執行,編制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區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起草全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檔案,並組織實施全區住房貨幣化分配、集資合作建房、資助購房、租金改革、直管公房優惠出售工作。承擔全區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歸集、審批、使用、管理責任。
(五)承擔全區城鎮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責任。
(六)承擔全區物業行政管理和對轄區內物業公司的監督管理責任。
(七)承擔全區房屋住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安全鑑定以及白蟻防治工作責任。
(八)承擔房政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責任;負責依法查處全區房政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轄區內直管公房的租賃、經營、維護的行政管理;承擔轄區內改制企業職工住宅移交後的行政管理責任。
(十)負責全區農村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
(十一)承擔對區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的行政監督管理責任。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市國土房管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掛房政執法監察科牌子)
綜合協調全局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調研、保密、檔案綜合管理、人事勞資、組織、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法制、信訪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節能減排、衛生、老齡、體改、工會、婦委會、共青團工作等日常事務;負責對局系統起草的有關房管規範性檔案的審核。負責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決定和局領導批示、工作計畫、各項目標責任工作的督辦;負責公文處理和全局性會議的組織;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和意見;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勞動紀律、公務用車的管理;負責局年度目標工作責任制的制定和對局屬部門、領導班子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負責對外聯絡和外事活動策劃實施。負責宣傳、執行國家有關房屋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組織對房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房產領域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協調上級機關部署的執法檢查工作,指導本系統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房政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對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對房產中介服務行業、房屋測繪、農房權籍以及房屋租賃工作的指導監管。
(二)物業管理科(掛房屋安全管理科和區危險建築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宣傳、執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矛盾糾紛;指導、監督商品房物業維修資金和其他房屋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住宅小區的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規範物業服務市場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或協定選聘工作;負責物業服務契約及物業區域劃分備案登記工作;負責配合市物協完善物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更新;負責配合街道解決物業糾紛及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全區房屋住用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區危險房屋安全鑑定,負責全區直管公房的解危解困、住用安全、防汛、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區房屋白蟻防治工作的行政管理。
(三)住房改革保障科
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廉租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負責擬訂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對我區申請實物配租、租金補貼保障和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員進行審核批准,對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對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管理。
負責對全區公有住房優惠出售、住房貨幣化補貼和集資建房進行審核批准,對全區城市房屋地區類別進行調整;負責住房貨幣化補貼資金、公房優惠出售資金和房屋公共維修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監督。
(四)北碚區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起草組織實施本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中心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指導及業務培訓和監督。負責編制房屋徵收計畫,擬定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查,並組織論證徵收補償方案和公布徵收意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負責擬定項目徵收決定公告,報區人民政府發布;負責房屋徵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搬遷。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科主要職責
負責宣傳、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法對全局系統財務工作進行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局年度資金計畫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擬訂局系統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系統重點項目資金的行政管理;負責局系統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監管;指導、監督局屬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基層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監督責任;負責局系統財務內部審計、經濟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重慶市北碚區房屋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