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實現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總量減排)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辦發〔2007〕28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辦發〔2008〕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十一五”期間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四條 總量減排考核遵循淡化基數、算清增量、核定減量,公正公開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五條 總量減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環保局組織實施,定期考核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查、市政府組織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牽頭會同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程式進行。
第六條 總量減排日常督查採用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對減排項目的進展和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七條 總量減排定期考核採用資料審核和現場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每年7月底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縣(自治縣)總量減排半年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匯總後報告市政府。
次年2月底前,由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縣(自治縣)上年度總量減排工作進行考核,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總量減排日常督查內容:
(一)列入年度減排計畫的項目。重點督查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減排項目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減排項目季報等調度制度執行情況;
(三)國控、市控重點監控企業和減排項目污染物排放達標及總量控制情況;
(四)總量減排監察和監測情況。
第九條 總量減排定期考核內容:
(一)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包括三大減排措施落實及污染物削減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污染物新增情況;
(二)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的改善情況;
(三)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十條 總量減排考核標準為《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24號)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83號)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總量減排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減排工作總結、涉及化學需氧量或者二氧化硫減排的相應檔案材料(線上監測數據或關停檔案、減排企業監督性監測報告、監察記錄及竣工驗收材料),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台賬及匯總表、區縣(自治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監測監察係數等;
(二)統計年鑑或統計快報,包括城鎮人口、全社會耗煤量(或能源平衡表)及主要耗能產品產量、地區生產總值等上年基數及核查期增量、萬元GDP能耗下降指標及一次性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所占比例等相關指標;
(三)燃煤發電企業(分機組名單)的有關數據,包括裝機容量、投運年份、脫硫工藝、脫硫設施通過168小時時間、年運行時間、發電量、年耗煤量、煤炭含硫率、執行脫硫電價等;
(四)污水處理廠月報表,包括污水進口濃度、出口濃度、處理水量、污泥產生量及處置記錄、核查期耗電量、電費繳納發票等。改、擴建及擴容或者中水利用的,需提供管網建設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通過和未通過。市政府於每年初下達年度總量減排任務,完成了年度減排任務的,考核結果為通過;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考核結果為未通過。
第十三條 日常督查情況作為確定當地污染物減排監測與監察達標係數的主要依據,並與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掛鈎。
第十四條 市政府於每年8月底前通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上半年總量減排核查結果,並對減排進度遲緩的區縣(自治縣)、部門及單位進行預警。
第十五條 總量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區縣(自治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以及各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考核結果在報經市政府審定後,交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國資委,作為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六條 區縣(自治縣)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中的總量減排部分除進行結果考核外,還要進行過程考核,包括各區縣(自治縣)部門間的總量減排工作機制、減排項目完成情況、減排檔案及減排計畫等檔案的報送情況等。過程考核的權重占結果考核總值的10%―20%。
第十七條 對通過考核的區縣(自治縣),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優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有關建設項目審批及用地指標審批。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在全市範圍內表彰,獎勵資金在市級財政中列支。
第十八條 對未通過考核的區縣(自治縣),實行區域限批,整改期間暫停審批新增相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檔案及用地指標,扣減下一年度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10%―20%。
對未通過考核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參加年度評先評優,其主要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得參加年度評先評優、不得提拔任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環保局。限期整改期間,暫停審批該區縣(自治縣)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所有項目。
對未通過考核且整改不到位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實行行政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對沒有完成年度總量減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要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並按規定實行差別電價,有關部門暫停審批該企業新增相應污染物的所有建設項目及用地指標。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未完成二氧化硫年度減排任務的燃煤發電企業按規定扣減脫硫電價,並在發電排序中靠後安排;對未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市財政局要會同市環保局扣減相應的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條 對在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的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各區縣(自治縣)包括北部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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