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重慶大學校友總會組建以來,在重慶大學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圍繞本會的宗旨,與各團體會員單位緊密聯繫,積極開展聯繫校友的活動,進行信息交流和產、學、研合作,為國家的建設、發展和繁榮、富強服務。在開展活動中,做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組織結構
一. 重慶大學校友總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名單
會長:李曉紅
常務副會長:歐可平
副會長:
陳德敏 張四平 舒立春 肖鐵岩 張衛國 楊天怡 黃宗明 張宗益 楊丹 白晨光
二.重慶大學校友總會名譽會長名單
名譽會長:
祝家麟 吳中福 武育秦
三.重慶大學校友總會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秘書長:鄧曉益
常務副秘書長:任明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劉清才 嚴太華 吳丙山 李林 趙成平 趙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重慶大學校友總會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GAACU)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重慶大學歷屆畢業的學生以及重慶大學教職工中自願結成的高智力社會團體組織;是1993年經國家教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促進校友聯誼,交流信息,服務社會。本會的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重慶市沙坪壩正街174號(重慶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聯誼校友,交流信息;
(二) 聯絡校友,取得對母校辦學的支持;
(三) 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進行產、學、研合作;
(四) 發揮高智力社會團體的作用,為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服務;
(五) 指導與幫助作為聯合性團體會員的重慶大學地區校友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聯合性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重慶大學歷屆(預科、先修班、夜大、本科、專科、碩士、博士、博士後)的畢業生、肆業生、進修生;
2. 重慶大學舉辦的歷屆乾訓班、培訓班、師資班的畢業生;
3. 曾在重慶大學工作過的教職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對本會領導成員中的錯誤和缺點進行批評與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支持、幫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送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學校撥款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自行解散或需要註銷,由事理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事理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