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代表重慶大學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受贈基金或實物主要用於教學與科研、人才引進與對外交流、校園基本建設、獎助學金、學生活動或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的建設。
歷經八十年的不懈努力,秉承“研究學術、造就人才、佑啟鄉邦、振導社會”的辦學宗旨,重慶大學正勵精圖治,嚴謹治學,勇攀教育高峰並穩步邁向國內一流、國際知名大學的目標。我們相信,受益於社會捐贈,重大人一定會更加奮發拼搏,學校的前進速度一定會更快、學科水平會更高、綜合實力會更強。我們也相信,社會對重慶大學的捐贈不僅會造就重慶大學的蓬勃發展,同時也會造就捐贈者自身的強勁成長。
主要業務
(一)代表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募集資金、管理資金、運作資金、使資金保值增值。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學生創新活動資助基金。
2.資助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3. 資助科學研究,培育科技創新項目;
4. 資助產學研合作,培育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
5. 資助實驗室建設,培育教學、科研創新基地;
6. 資助優秀教學科研人員,培育高水平人才;
7. 資助國際合作,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訪問和骨幹教師、優秀學生出國進修,提升學術研究水平。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重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UniversityEducationFoundation,縮寫為CU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匯八方涓流、襄教育偉業,全面支持和推動重慶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歷年向重慶大學的捐贈款結餘。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沙坪壩區沙正街174號重慶大學主教學樓8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設立與實施如下基金資助項目:
1.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4.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5.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支持、投入與重慶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7.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二)接受社會各界對重慶大學教育事業的捐贈,籌集教育基金;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四)開展教育、培訓及諮詢和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五)基金管理與運作,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重慶大學教育事業做出重要貢獻;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重慶大學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在資助範圍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重慶大學計畫財務處,由重慶大學按照本基金會原章程精神,專款專用;
(二)將剩餘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3日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捐贈管理辦法
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
重大校[2008]號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各類捐贈(贊助)事務的統一管理,提高捐贈(贊助)的使用收益,充分發揮社會捐贈(贊助)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捐贈(贊助)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學校鼓勵校內各單位和個人積極為學校募集社會捐贈(贊助),合理、規範地使用社會捐贈(贊助),提高社會捐贈(贊助)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校基金會)作為負責管理重慶大學全校捐贈(贊助)的機構,是經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批准成立,並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屬非營利性基金會法人。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校基金會本身和捐贈(贊助)人、受益人享受稅收減免。
第五條社會捐贈(贊助)包括貨幣類和實物類兩種形式。為規範管理,學校規定學校、各學院(部門)接受的貨幣類捐贈(贊助)以設立基金的形式歸口在校基金會開設專戶,統一管理;接受的實物類捐贈(贊助)統一在校基金會登記為實物形態基金後,再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事項,是指海內外個人和組織向學校、各學院(部門)捐贈、贊助的資金、實物等,應以支持學校教育公益事業為宗旨作為專項設立為基金,基金形式包括獎學金、助學金、獎教金、基本建設基金、學科建設基金等。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校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按基金會章程規定,廣泛聯繫社會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會捐贈(贊助)、募集資金、管理資金、運作資金、促使資金保值增值的職能。
第八條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全校接受各類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工作。基金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基金會監事依照章程規定對基金設立、運作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校基金會秘書處的職責是:
1.廣泛聯絡社會各界和校友,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聯繫工作,建立信息平台,為學校開拓辦學資源、組織社會捐贈提供信息溝通、政策建議和決策諮詢;
2.統一協調和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學院(部門)接受社會捐贈(贊助)工作,審核和辦理校內各學院(部門)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相關手續;
3.策劃、聯絡捐贈(贊助)項目,代表學校和校基金會辦理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手續,並組織項目實施;
4.制定接受捐贈(贊助)、資金運作管理等規章制度,提供社會捐贈(贊助)與受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辦事程式等諮詢服務,指導和協助各學院(部門)開展學院(部門)基金的管理工作;
5.對學校及各學院(部門)利用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代表學校及時向捐贈(贊助)者反饋有關情況;
6.協調落實捐贈(贊助)協定中學校應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監督、保障捐贈(贊助)協定的執行;
7.管理、監督全校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立項、專家評估及審批工作;
8.負責基金的運作管理和財務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9.負責提出資金籌集的獎勵建議方案;
10.負責匯集捐贈(贊助)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贈(贊助)檔案,負責各類捐贈(贊助)證書及捐贈(贊助)紀念品的製作與發放。
第十條各學院(部門)應充分重視募集社會捐贈(贊助)工作,成立學院(部門)基金管理委員會,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校基金會備案。
第二章社會捐贈(贊助)的募集
第十一條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種類包含貨幣類(包括現金、有價證券等)和實物類(包括圖書、資料、設備、軟體、房產、地產、工藝品、字畫、器具、苗木、建材等有價物品)。
第十二條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項目包括各類會議贊助費、文體活動贊助費、學生創新活動贊助費、貧困學生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教師獎勵資金、人才合作培養資金、學科(基地)建設資金、實驗室建設資金、校友活動資金、國際合作交流資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科學研究資金、講席教授資金等。
第十三條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來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校友和社會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四條社會捐贈(贊助)回饋包括捐贈(贊助)方在一定條件和範圍內享有對學校教育資源使用的權利和享有學校服務的權利,享有學校賦予的榮譽權、名譽權、冠名權,享有國家免稅政策以及宣傳報導等多項權利。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2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24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各學院(部門)應積極宣傳,發動有實力的企業及個人以社會捐贈(贊助)方式支持學校教育公益事業發展。
第三章基金的設立
第十六條基金作如下分類:
1.根據募集社會捐贈設立基金的主體和受益對象的不同,基金分為學校基金和學院(部門)基金。學校基金包括以校基金會為主體,在學院(部門)協同下募集社會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和以學院(部門)為主體,在校基金會協同下募集設立、面向多個學院(部門)或全校共同受益的基金;學院(部門)基金為以學院(部門)為主體,在校基金會協同下募集捐贈(贊助)設立、面向本學院(部門)受益的基金。募集的每一項社會捐贈(贊助)為一基金項目,募集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的主體單位(校基金會、學院、部門)為基金設立單位。學院(部門)基金項目的設立必須符合學校教育事業整體發展受益的原則,學校鼓勵各學院(部門)從大局出發,設立學校基金。
2.根據基金設立的性質,基金分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動本基金(動用基金本金)。
3.根據捐贈(贊助)者意願,基金分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贈、贊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贈、贊助用途的基金)。
第十七條各學院(部門)在辦理社會捐贈(贊助)協定設立基金的過程中,須與校基金會秘書處取得聯繫,填寫《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一)或《重慶大學接受實物捐贈(贊助)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二),接受有關捐贈(贊助)內容、捐贈(贊助)對象、捐贈(贊助)用途、財務管理、基金章程、協定文本等方面的諮詢與審核,並以重慶大學或重慶大學教育基金會的名義與捐贈(贊助)方簽署協定,同時交校基金會秘書處存檔備案並領取捐贈(贊助)證書及紀念銘牌。
第十八條 基金名稱一般由“重慶大學”(或重慶大學有關學院、部門名稱)、出資者個人或團體名稱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組成。
第四章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按照捐贈(贊助)的方式和性質不同,校基金會可向捐贈(贊助)方開出如下票據:1.重慶市民政局提供的捐贈收據(包括“重慶市接受捐贈現金收據”和“重慶市接受捐贈物資專用收據”),並提供免稅相關檔案;2.重慶市財政局提供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第二十條 校基金會及學院(部門)設立的各類基金在校基金會資金管理部單獨建帳,按基金設立單位即校基金會、學院或部門分立帳戶,由校基金會按項目獨立進行會計核算(收付款項、開具收據、日常報銷、編制報表等),並接受校基金會業務主管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的年度檢查和審計。
校基金會秘書處於每年年初向校基金會理事會提交上年度基金執行和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按照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各基金設立單位每年用於管理費(基金設立單位設立的各項基金的管理費用支出)列支的金額不能超過該單位各基金當年支出總額的10%,主要用於支付捐贈聯繫和執行中發生的差旅、食宿、組織評審及日常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二十二條基金使用的財務規範為:對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會根據協定中列明的用途、使用範圍、金額和支付時間,將該部分款項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上開支;對各基金未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部分,由基金設立單位根據本單位發展需要設計基金項目(該基金項目須符合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由校基金會根據其設計的用途、使用範圍、金額等,將該部分款項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上開支;各基金列支的管理費部分,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基金會帳戶上開支。對學校基建類項目基金,其款項由校基金會劃轉校計畫財務處,由校計畫財務處按捐贈協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為支持各學院(部門)大力啟動社會捐贈(贊助)募集活動,對直接進入校基金會的各學院(部門)所設基金和由校基金會劃轉到校計畫財務處的資金款項,學校及校基金會不計提基金管理費。留本基金收益按當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動本基金收益按當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劃撥至學院(部門)指定的基金項目。超過存款利息的基金運作收益計提為學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為充分發揮校基金會運作資金的職能,提升捐贈(贊助)資金的增值效益,學校對各學院(部門)不通過基金會而直接進入校計畫財務處的社會捐贈(贊助)款項按《重慶大學收入分配管理辦法》管理:對於已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捐贈(贊助)款項,學校提取10%的管理費用,再劃撥至接受款項的各學院(部門)賬戶開支;對於未指定受益對象範圍及用途的捐贈(贊助)款項,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對於學校、校基金會、學院(部門)募集的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捐贈(贊助)資金,由於政策限定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以校基金會名義接受其捐贈(贊助)的情況,應經校基金會認定後,在校計畫財務處帳戶下設立基金,學校及校基金會不計提基金管理費。該基金的使用應按其規定的受益對象範圍和用途,由基金設立單位指定負責人簽批後,在校計畫財務處相應帳戶上開支。
第二十六條捐贈(贊助)款的入帳與使用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及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基金的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為鼓勵社會捐贈活動的廣泛參與,除校基金會工作人員外,凡提供信息並負責聯繫捐贈(贊助)人或捐贈(贊助)單位並籌集學校基金成功者,校基金會將根據捐贈(贊助)資金的用途及金額給予獎勵(一般為籌資額的1%~3%,特殊情況一事一議,報校基金會理事長審定)。
第二十八條各項基金資助實施過程中的資助方案擬訂、申報及評審,由各基金設立單位按照相關基金章程(協定)和管理辦法組織執行。各項基金的設立和發放,基金設立單位應根據捐贈(贊助)者的意願會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及受益單位(個人)組織儀式、發布信息、做好宣傳。
第二十九條基金資助項目完成後,基金設立單位須向校基金會秘書處提供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以便校基金會代表學校向捐贈(贊助)者反饋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為規範管理,學校不允許任何單位對接受的捐贈(贊助)款項和物品在經校基金會入賬和登記前組織分配。若發生此類行為,將追究當事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項基金因協定期限到期或捐贈終止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基金設立單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結果寫入終止申請報告,送校基金會審查備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基金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基金設立單位提出意見,交校基金會審查後實施,原則上用於與該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為加強內部管理和信息溝通,各學院(部門)對有關捐贈(贊助)意向信息應及時向校基金會秘書處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校慶(院慶)是學校和各學院(部門)開展社會捐資辦學的契機,學校鼓勵各學院(部門)積極組織基金募集活動,將對基金工作突出的學院(部門)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校基金會秘書處和捐贈(贊助)者等各方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委託校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重慶大學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組織機構
理事長:歐可平
副理事長:張衛國
秘書長:趙驊
監事:冉茂盛(兼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張軍曹陽任明(兼)
綜合管理部主任:何榮山
項目管理部主任: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