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高度遠視、高度近視、斜視、兩眼嚴重屈光參差(>300度)、嚴重上瞼下垂等所引起的弱視在臨床上很難治癒,稱為難治性弱視;而眼球震顫、白內障及青光眼(術後)等所引起的弱視,或年齡>7歲的難治性弱視,在臨床上幾乎不可能治癒,稱為難愈性弱視;難治性、難愈性弱視統稱為重度弱視。
重度弱視的危害
(1)為難愈性弱視
(2)需第4代以上的強化型弱視治療儀,強化增視
重度弱視治療原則
重度弱視治療原則(參考劉東光教授網)早期:
治療弱視的年齡越小,效果越好。最早可從1~2歲開始治療,難治性弱視,如超過6歲才治療,很難治到1.0以上,常常需要使用第3代以上的強化型複合弱視儀長期治療才能獲得好的效果。配鏡:
(1)凡50度以上近視、散光、250度以上遠視及100度以上屈光參差均應配鏡。(2)高度遠視伴有調節性斜視時,配鏡應優先考慮眼鏡的增視作用,其次才考慮矯正斜視的作用。
(3)高度遠視或近視所戴眼鏡的頂點距離應儘可能小,減小行走時抖動過大造成眼鏡震顫而妨礙視力提高。
(4)水平性眼球震顫者:遠視、近視及遠視性散光的度數應適當欠矯,而近視性散光可以足度矯正。
(5)高度近視或遠視配鏡時必須強調光學中心水平移位不得大於2mm,上下移位不得大於1mm,以避免雙眼物象不能很好融合而產生抑制,從而妨礙視力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