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約宣言

里約宣言

《里約宣言》是《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簡稱。該宣言於1992年6月14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最後一天通過。《宣言》旨在為各國在環境與發展領域採取行動和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指導原則,規定一般義務。

基本信息

簡介

里約宣言里約宣言
《里約宣言》,全稱是:《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83個國家、102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70個國際組織就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達成共識,正式通過了《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簡稱《里約宣言》)。這標誌著人類發展模式實現了一次歷史性飛躍,由此創造了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又一個新文明時代的到來。
《里約宣言》由序言和27項原則所組成。序言說明了環發大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和通過該宣言的目的等。原則1至原則3,宣布了人類享有環境權,各國享有自然資源的主權和發展權;原則4至原則21,分別規定了國際社會和各個國家在保護環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應採取的各項措施;原則22至23,是關於土著居民及受壓迫、統治和占領的人民,環境權益要加以特殊保護的規定;原則24至26,是關於戰爭、和平與環境和發展關係的規定;原則27呼籲"各國和人民應誠意地本著夥伴精神,合作實現本宣言所體現的各項原則,並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國際法的進一步發展"。

意義

《里約宣言》是繼《人類環境宣言》和《奈洛比宣言》以後又一個有關環境保護的世界性宣言,它不僅重申了前兩個宣言所規定的國際性環境保護的一系列原則、制度和措施,而且又有了新的發展。該宣言體現了冷戰後新的國際關係下各國對於環境與發展問題的新認識,反映了世界各國攜手保護人類環境的共同願望,是國際環境保護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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