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繼2008年汶川地震出現“范跑跑”的3年之後,在上海寶鋼醫院又上演了一幕“醫跑跑“之劇。不同的是這次上演的是非常6+1"醫德譴責時間。8.24寶鋼手術室時間
24日深夜,上海寶山區寶鋼醫院手術室突發火災,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術的全身麻醉病人身亡。醫院宣傳科負責人稱,事發時手術室內至少有6名醫護人員在場,發現隔壁房間起火後相繼撤離;手術台上的病人則因無法逃離不幸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
相比“范跑跑”,這6名“醫跑跑”的搶先逃命行為,不僅更加令人心寒和不齒、也更加值得嚴厲譴責和追究。
這是因為,醫務人員丟下病人自顧逃命的行為,不止是一個如教師不救護學生一樣的簡單職業倫理範疇的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治層面的嚴肅法律問題。依據我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須履行“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的義務,並且“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當然,在這裡,或許有人會說,直接導致病人死亡的並非醫生的診治行為,而是意外的火災。面對火災,醫務人員也是人,也有基於自保性命的緊急避險權利。
法律責任
從某種意義上看,這一說法確實並非全無道理。我國《刑法》第21條有專門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不難想像,面對危難,如果醫生也可以在病人面前緊急避險、優先自保性命,那么,我們的基本社會秩序將會面臨一種怎樣的顛覆、混亂局面——同樣為了避險而自保性命,警察也可以拒絕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消防人員可以拒絕救火、防汛人員可以拒絕防洪……
因此,對於上述6名遺棄手術病人、只顧自身逃命的醫務人員,我們不僅要給予道德倫理上的譴責,而且要依法嚴厲追究其法律直至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殺人罪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衝進火場的英雄,但法律要求醫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沒有一絲自救能力的手術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標準,是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不能再退了。這不是醫德欠缺的問題,醫護遺棄病人致死,已經涉嫌犯罪: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麼”,但有些犯罪是“沒做什麼”:刑法要求必須履行的義務而沒履行,是謂“不作為的犯罪”。
這個“必須作為的義務”分為三種:一是未履行法定義務。第二,是先行行為致他人於危險之中,就產生了補救的義務。醫護將病人全身麻醉,病人連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沒有,醫護當然有義務把他帶離火場。第三,是基於職務上的要求,教科書所舉的典型例子正是:當班醫護拒絕搶救病人,因為醫護的職務就是救人,反過來說,送到醫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繫於他們的職務行為上。他們有義務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為”,刑法將之推定為:放任別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這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新京報)
院方說法
當時手術室只有4人
當時在手術室的總共有6名醫護人員,“這6人中,真正與病人同處一室的其實只有4人,另外一名護士和一名麻醉師當時正在進行手術信息的錄入”。該宣傳負責人表示“整個過程非常短暫,這中間到底發生過哪些事情,只能等官方的調查結果出來才能弄清楚”。
該負責人說,手術室隔壁房間裡剛有煙霧冒出來,就有一名護士出去查看,“她用滅火器滅掉部分明火,但大量濃煙卻同時產生。她不得不去手術區域內的辦公室打電話求援”。火災發生不久,手術室便發生了停電。因此之後出去呼救的兩名麻醉師和一名護士曾試圖尋找電筒和滅火器,但煙霧太大讓他們不得不撤離,直到最後兩名醫生在手術無法進行後出門查看,發現事態已經無法控制,“在醫生出來尋求幫助的過程中遇到了消防隊員,表示希望一起進去把病人抬出來。但出於安全因素,消防戰士勸阻了他們的”。
強行撤離有危險
被問及為何在離開時沒有將病人一起帶走,這名負責人大致描述了最後兩名醫生離開時的情形,“手術室濃煙瀰漫,2名骨科醫生聽到呼吸機還處於工作狀態。考慮患者為全麻病人,完全由呼吸機輔助呼吸,病人身上又有多根導管。醫生認為如果拔出呼吸套管和相關導管,很可能導致患者吸入性窒息或出血加重”。該負責人稱,電動手術床不同於普通病床,不通電時光靠這兩人根本無法移動。經過思考,這兩名醫生希望患者暫時通過管道氧氣及呼吸機輔助呼吸能維持一段時間,他們則出門找麻醉師或消防人員幫忙進行搶救,“由於煙霧實在太濃,兩位醫生只能半蹲狀態,摸牆慢慢移至離1號手術室最近的男更衣室,後走出手術室大門尋救”。
院方表示,包括醫生的責任認定、起火原因等,需要等調查部門的最終結果公布。另據了解,院方特別工作組從昨天開始與死者家屬開始了有關賠償事宜的談判,對於談判細節,院方表示暫不透露。
院方表示負全責
昨天中午,醫院的大門口出現了幾個花圈,據目擊者說,是死者家屬放在這裡的。
醫院副院長、衛生局、警方正在醫院裡一棟樓的4樓就此事跟死者家屬面談。醫院副院長蔣建群直言不諱地說,這件事他們負百分之一百的責任,但是死者親屬要求知道事發經過的細節,這要由警方調查以後再告知死者家屬。
蔣建群:這些細節包括為什麼起火啊、著火以後採取了哪些措施啊,最終會有一個結論,但是你要非得了解細節,這些細節警方在調查。我說過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我承擔責任,我已經表態了。但是你問我細節,最終,警方一定會回答你。我不能亂講,我亂講要承擔責任。
家屬:你不是想用錢來買一條人命吧?是不是?
蔣建群:也不是。
隨著談話的深入,死者家屬似乎覺察到,醫院想用金錢來息事寧人,面對衛生局領導、保持沉默的幾名警察,死者親屬想要討一個公正、追究醫護人員和醫院責任的決心似乎有了動搖。
衛生局的一位領導對死者親屬的要求做了一番總結:
衛生局領導:最終這個事情的結局,這個事情的定性,消防會有一個權威的認定,這件事情的善後,我想還是要徵求意見,這件事情還是要處理的。家屬說的責任,說穿了三個責任,一個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話不是我們這邊能解決的,行政責任要根據上級部門的決定處理,最終我們還是要協商我們的責任,雙方進行商議。
關於行政責任,衛生局的一位官員說:誰發證,誰主管。談到最後,醫院讓死者親屬回去好好商量。
醫院:你們可以回去以後商量商量,拿一個想法,我們先徵求你們的想法,你們慎重地商量以後,我們跟你們單獨地溝通。
醫院發生火災,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然而,在這起事件當中,我們看到的是醫護人員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希望這件事能獲得妥善的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得到應有懲處。最新情況我們也將繼續跟蹤報導。(中廣)
轉移病人
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三院的手術室大火導致正在手術的患者喪命,無疑給醫院敲響了警鐘。市內一些專業人士表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把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麻醉科主任曹陽介紹,手術室本來就是一個風險比較高的地方,可燃易爆氣體很多。有條件的醫院可以裝上諸如防止危險氣體蔓延閘門之類的安全設施。廣州軍區廣州總醫院門診部主任楊槐說,病人在麻醉的情況下如確需撤離手術室,醫生可將病人抬至活動病床,再將病人一起帶離火災現場。曹陽稱,如果是做全麻手術,病人的體腔已經被切開,出現火災等緊急情況,麻醉醫生可用藥物增強病人的生命體徵,外科醫生給病人止血並加壓包紮傷口,護士管理好給病人的輸液通道,工人推車將病人轉移,其間備用的呼吸氣囊可以維持病人5~10分鐘的呼吸。如果病人的情況危重還是很難操作,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經過訓練的醫生可以在2~5分鐘之內把病人從手術台上轉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