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指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脫逃,不履行職業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是一种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基本信息

構成

緊急避險是採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這些條件是:

避險意圖

刑法案例刑法案例

避險

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因此,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例如,脫逃犯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認為是緊急避險,仍應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避險的對象

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來保護合法利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避險起因

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不存在一定的危險,也就無所謂避險可言。一般來說,造成危險的原因是以下這些:首先是人的行為,而且必須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前面已經說過,對於合法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災、洪水、狂風、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來自動物的侵襲,例如牛馬踐踏、猛獸追撲等。在以上原因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危險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緊急避險。

如果實際並不存在著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避險客體

緊急避險緊急避險

緊急

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

避險時間

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避險可行性

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這也是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為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權益,所以對於緊急避險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嚴格限制,只有當緊急避險成為唯一可以免遭危險的方法時,才允許實行。

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是因為在發生緊急危險的情況下,這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應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履行其特定義務,而不允許他們以緊急避險為由臨陣脫逃,玩忽職守。

避險限度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么,以什麼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就在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案例

案例一檢察官脅迫強姦殺人

2008年11月8日,在河南省平頂山市郟縣,在一個50多米深的廢棄礦井內,發現了失蹤多天,年僅25歲的許昌市女大學生王科嘉的屍體,全身被纏滿鐵絲,滿頭濃密的長髮早以不復存在。經DNA鑑定,正是王科嘉。經屍檢該女生前被人強暴後勒死,警方出示的記錄案發全過程的照片更是令人目不忍睹。

8名犯罪分子為達到勒索素未平生的檢察官夏某1000萬元的目的,威脅夏與王發生性關係、又威脅其用繩索勒住該女頸部,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作為勒索的手段。負責偵辦此案的該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李廷山稱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報案,稱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況下,他被迫強姦了一名女子,還被迫用繩索勒該名女子。

李廷山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某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後面有兩個人勒他。疑犯稱,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李廷山稱,由於夏某當時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認為當時可能把王勒暈了。事後警方還發現,王科嘉身上還有多處傷痕。

“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稱,事後了解到,夏某剛參加工作一年,年紀也比較小,因受到驚嚇,至今未上班,家屬稱他經常做噩夢。目前,夏某仍在接受心理治療。李廷山稱,被抓獲的8人都曾因搶劫入獄,刑期都在十年以上,剛剛刑滿釋放。該犯罪團伙專門劫持一男一女,然後脅迫男性強暴女性,並在現場拍照作為脅迫手段,對男性進行敲詐。目前檢方已對8人提起公訴,不久將開審。

是否按照緊急避險處理,還有待法庭裁決。

案例二賣淫女脅迫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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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為名,在昆明某地駕車將賣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從髮廊騙至鄉下。他們的目的是要讓賣淫女殺人,再以此要挾控制她們為自己掙錢。

在一處農田邊,袁、周對何某、李某、方某說,他們三人當中必須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張撲克牌給三人抽,說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結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的情況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殺方某,再由她們兩人分別殺死方某。次日中午,何某、李某從袁某的租住處逃出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先後將袁某、周某抓獲。調查發現,何某、李某殺人時是被袁某、周某拉著手實施殺人動作的。兩人屬於被迫,在那種情況下殺人是為了保全自己。經過討論,檢察院依法對她們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三沒有適用積極避險救人

2006年3月2日,“超級瑪麗”組合成員羅驚、韓萱在租住地洗澡時煤氣中毒。其朋友劉然多次打電話無人接聽,懷疑兩人遇險而報警。朝陽公安分局潘家園派出所民警趕到後,劉然提議破門施救,未被警方允許。9小時後,警方找到房門鑰匙進入屋內,但為時已晚。目前,羅驚死亡,韓萱一直神志不清。

“超級瑪麗”這種事情屬於法律中規定的“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就可以實施緊急避險。法律規定,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四船長避風浪殺乘客

在美國,曾經有一個十分典型的判例:在一次海船失事後,一隻救生艇上超載有9名海員和32名乘客,在暴風來臨時,為減輕載重,避免全艇復沒,幾名海員把14名男乘客拋入海中。救生艇因減輕重量而沒有沉沒。後來,被告人按過失殺人受審。法院認為,為駕駛救生艇而留下幾名水手是必要的,但多餘的船員應先於乘客而犧牲,乘客中誰應犧牲則需要用抽籤辦法決定。最後法院判處被告人6個月苦役,總統也拒絕給予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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