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發布
國衛辦醫發〔201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解放軍各大單位後勤部門:
為規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3部門聯合制定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代章)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6月29日
印發背景
為規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3部門聯合制定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共包括7章23條,對處方審核的基本要求、審核依據和流程、審核內容、審核質量管理、培訓等作出規定。通過規範處方審核行為,一方面提高處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另一方面體現藥師專業技術價值,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人性化的藥學技術服務。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工作,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第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應當按照本規範執行,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
第五條 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 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
第七條 經藥師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藥師應當作好記錄並納入處方點評;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電子處方,以及醫學相關檢查、檢驗學資料、現病史、既往史、用藥史、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醫療機構制定或經醫療機構審核確認,並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信息系統相關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藥品、患者用藥等信息泄露,做好相應的信息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第三章 審核依據和流程
第十條 處方審核常用臨床用藥依據: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臨床診療規範、指南,臨床路徑,藥品說明書,國家處方集等。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實際,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依從性等綜合因素,參考專業學(協)會及臨床專家認可的臨床規範、指南等,制訂適合本機構的臨床用藥規範、指南,為處方審核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流程:
(一)藥師接收待審核處方,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審核。
(二)若經審核判定為合理處方,藥師在紙質處方上手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在電子處方上進行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簽名後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
(三)若經審核判定為不合理處方,由藥師負責聯繫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再次進入處方審核流程。
第四章 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
(一)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二)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第十四條 規範性審核。
(一)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
(二)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文字是否正確、清晰、完整。
(三)條目是否規範。
1.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應當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中藥飲片、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
3.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醫院製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准的名稱;
5.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準確清楚,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抗菌藥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7.中藥飲片、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範》。
第十五條 適宜性審核。
(一)西藥及中成藥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
2.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處方劑量、用法是否正確,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
5.是否有重複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包括西藥、中成藥、中成藥與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複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藥禁忌: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
8.溶媒的選擇、用法用量是否適宜,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二)中藥飲片處方,應當審核以下項目:
1.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病名和證型)是否相符;
2.飲片的名稱、炮製品選用是否正確,煎法、用法、腳註等是否完整、準確;
3.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4.特殊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五章 審核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以行政部門干預評價為輔。
醫療機構應當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管理小組或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對機構內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包括對信息系統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對其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質量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七條 開展處方審核應當滿足以下必備條件:
(一)配備適宜的處方審核人員;
(二)處方審核人員符合本規範第五條要求;
(三)具備處方審核場所;
(四)配備相應的處方審核工具,鼓勵醫療機構建立處方審核信息系統;
(五)制訂本機構的處方審核規範與制度。
第十八條 建立並實施處方審核全過程質量管理機制。
(一)審核過程追溯機制:醫療機構應當保證處方審核的全過程可以追溯,特別是針對關鍵流程的處理應當保存相應的記錄。
(二)審核反饋機制: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並有相應的記錄。
(三)審核質量改進機制:針對處方審核,建立質量改進機制,並有相應的措施與記錄。
第十九條 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對處方審核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進行評價。至少包括處方審核率、處方干預率、處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訓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對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師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本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規程等;
(二)藥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中藥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培訓中醫藥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訓,如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查房、會診、疑難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討論以及臨床疾病診療知識培訓,參加院內、外舉辦的相關會議、學術論壇及培訓班等。
第二十一條 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補充、拓展知識和能力,提高處方審核水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