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局令第22號)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於2000年4月29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器械管理,強化企業質量控制,保證病患者的人身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申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準產註冊企業的審查及對企業的定期審查。
下列情況可視同已通過企業質量體系考核:
(一)企業獲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質量認證機構頒發的GB/T19001和
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標準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證書在有效期內的。
(二)已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其證書在有效期內的。
(三)已實施產品安全認證,企業持有的產品安全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
第三條 申請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並組織考核。
國家規定的部分三類醫療器械,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
部分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並公布。
質量體系的考核,可委託下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具有相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質量體系考核結果由委託方負責。
第四條 企業在申請產品準產註冊前,應填寫《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向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企業質量體系考核申請。
國家規定的部分三類醫療器械的質量體系考核,企業提出質量體系考核申請的同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被考核產品的《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式檔案》。
其它產品的質量體系考核,企業提出質量體系考核申請前,應按《質量體系考核企業自查表》(見附屬檔案1的附表)進行自查,填寫自查表。自查表填寫內容應如實、準確,以備現場考核時查驗。
第五條 對二類醫療器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企業填寫的《質量體系考核企業自查表》和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後簽署意見,必要時可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查驗。
對三類醫療器械,按本辦法第三條執行後,質量體系考核申請和考核報告(見附屬檔案1、2)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正本(原件)一份。
第六條 考核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經貫徹GB/T19001和YY/T0287標準的培訓,並取得內審員或外審員的資格;考核人員至少由二人組成;確定的考核人員與被考核的企業應無經濟利益聯繫。
第七條 質量體系現場考核,參照質量體系認證審核的方法;依據附屬檔案1自查表確定的內容進行考核,重點考核項目及判定規則為:
┌────┬──────────┬───────────────┐
│產品類別│ 重點考核項目 │ 考核結論 │
├────┼──────────┼───────────────┤
│ │四.1、2 │1.重點考核項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項目不符合項不超過五項, │
│ 三 │五.1、3 │ 判定為通過考核。 │
│ ├──────────┤2.重點考核項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 .1、2、3 │ 考核項目不符合項超過五項, │
│ ├──────────┤ 判定為整改後覆核。 │
│ │七.1、2、3、9、10 │ │
│ ├──────────┤ │
│ 類 │八.1、2、6、7、8 │ │
│ ├──────────┤ │
│ │九.2、3、4、5 │ │
├────┼──────────┼───────────────┤
│ │四.1 │1.重點考核項目全部合格,其它 │
│ ├──────────┤ 考核項目不符合項不超過五項,│
│ 二 │五、1、3 │ 判定為通過考核。 │
│ ├──────────┤2.重點考核項目有不合格,其它 │
│ │六.1 │ 考核項目不符合項超過五項, │
│ ├──────────┤ 判定為整改後覆核。 │
│ │七.1、2 │ │
│ ├──────────┤ │
│ 類 │八.1、6、8 │ │
│ ├──────────┤ │
│ │九.2、3、4 │ │
└────┴──────────┴───────────────┘
考核結論判定為“通過考核”的,對質量體系的評價和存在不合格項要如實陳述,對不合格項給出整改期限。不能如期完成整改的應作為“整改後覆核”處理。
第八條 考核結論為“整改後覆核”的,以“考核報告”的簽署日起,企業必須在半年內完成整改並申請覆核,逾期將取消申請準產註冊資格。
第九條 企業產品質量體系考核以“考核報告”通過的簽署日為準,其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企業申請同類產品準產註冊,不再進行考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應定期進行質量體系自查,自查結果應按《質量體系考核企業自查表》的規定進行記錄、歸檔。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企業進行體系審查。
第十條 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考核後,不按規定進行自查、不按質量體系要求組織生產的,經核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申請書”
(附)“質量體系考核企業自查表”
(附屬檔案2)“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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