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五)監督、考核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條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市財政部門發生預算關係的本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是本市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
市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審核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並負責監督執行;
(二)審核需支付的政府採購資金;
(三)擬訂市級政府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四)審批政府採購方式並監督執行;
(五)監督、考核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活動;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
(七)受理政府採購契約備案,監督契約執行;
(八)處理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的投訴事宜;
(九)依法處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採購人應當明確內部機構和人員,統一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建立、完善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監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管理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指部門預算中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和資金計畫。
第七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統一支付。
第八條 採購人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目錄同步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單列。
市財政部門在審核採購人部門預算時,對應當實行政府採購而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者沒有達到編制要求的,應當退回採購人重新編制。
第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下達投資計畫後,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條 部門預算下達後20日內,採購人應當按照依法批覆的部門預算,分別制定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和部門集中採購實 施計畫,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並嚴格按照計畫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調整部門預算,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採購人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申報調整政府採購實施計畫。
第十二條 市本級追加預算、上級下達補助專款、國債資金、動用預備費安排用於預算單位的支出,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下達指標時應當明確政府採購事項。
第三章 集中採購管理
第十三條 集中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屬於集中採購目錄中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採購人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審核後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第十四條 採購人應當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和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五條 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依據政府採購計畫,辦理採購資金確認後,向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收到採購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將集中採購事宜通知採購人,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實施採購活動。特殊情況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批覆期限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三)集中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自收到委託採購事項後5個工作日內制定招標檔案、發布招標信息,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後,及時組織採購活動。
(四)中標、成交結果經公告無異議後,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中標、成交供應商在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
(五)簽訂採購契約後,採購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部門集中採購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招標投標事務,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承辦。
第十七條 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按照批准的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制訂具體的操作方案,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二)主管部門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三)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15日內,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採購契約。
(五)主管部門將採購契約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所需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集中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非法干預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者詢價工作。
第十九條 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覆、處理,按照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政府採購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信息,是指規範政府採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反映政府採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等的總稱。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和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與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對外發布。
屬於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進行公告發布;屬於採購業務方面的,由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公告發布。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費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國財經報、河南政府採購網以及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告。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於查找的原則。發布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下列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的除外: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名單;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五)市財政部門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市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的不良行為記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採購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採購人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情況;
(五)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二)內部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及落實情況;
(三)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情況;
(四)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採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五)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六)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七)採購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集中採購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 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高效、規範地做好委託的政府採購事務。
第二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有關規 定進行政府採購活動。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供應商履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惡意 違約不按契約履行的,依法進行處理,並進行政府採購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對外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控告和檢舉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受理控告和檢舉,並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審計監督。
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政府採購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及時查處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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