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審計廳關於財政投資工程實行政府採購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購〔2004〕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是指新建、續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基本建設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資工程,主要包括建築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環保綠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修繕裝飾工程以及系統集成、網路工程等。
第三條 本市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和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與財政性資金配套的自有資金、以政府名義所取得的借款和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投資的工程,適用本辦法。
使用捐贈收入投資的工程,捐贈人同意工程政府採購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後,採購人應當編制工程政府採購預算(征地拆遷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等無法公開招標的除外),制定政府採購計畫。
工程政府採購預算應當逐步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編制。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編制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審批工程項目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審批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方式、審核需支付的工程項目政府採購資金、監督管理工程項目政府採購活動和處理有關投訴等事項,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承擔。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市政、水利、交通等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對工程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活動,按現行管理體制依法組織實施。但工程項目的招標、中標等有關信息的發布,按照《鄭州市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所需要的主要設備(空調、電梯、網路等)應當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第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通過招標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契約。契約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契約副本及採購情況報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契約將相關工程建設資金直接支付到供應商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自有資金部分由採購人按照採購契約約定自行支付。
第十一條 禁止將工程項目建設內容以外的任何事項納入政府投資工程的政府採購,禁止挪用、擠占工程資金。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投資計畫切實加強工程資金的管理,對違反政府採購和政府採購招投標有關規定的,督促其按照有關規定糾正和整改,對情節嚴重的緩撥或停撥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市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督,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察,及時掌握政府採購情況,發現政府採購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檢查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落實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逃避政府採購監督、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工程採購活動中,應主動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監察。對重大招標項目,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邀請財政、監察等部門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市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在工程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實行代建制的,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2005〕15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鄭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工程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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