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宜均

鄒宜均

鄒宜均,30歲,原籍惠州,1歲遷至深圳。家中兄妹四人,排老么。曾就讀於華南師範大學經濟管理系。畢業後,從事素食文化推廣及佛學文化網站經營,熱心公益。2006年離異,被禁錮廣州、中山兩地的精神病院長達三個多月,後在湖北削髮剃度,法號果實法師。處理完訴訟事務後,將繼續雲遊從事佛學推廣和公益事業。

基本信息

個人婚姻

鄒宜均曾有一次僅僅維持了47天的短暫婚史。小鄒爸爸病重期間,未婚夫提議結婚沖喜,爸爸也希望看到最小的女兒有一個歸宿。但結婚十幾天后,父親還是離開了人世。因此,傷心欲絕的小鄒時常與丈夫發生口角,後婚姻破裂。離異後,丈夫給了小鄒30萬元補償金。

據小鄒的家人稱,離異後,小鄒經常鬧自殺,2005年小鄒曾到深圳康寧醫院接受過心理諮詢。

相關事件

被強送精神病院

鄒宜均2006年10月被困在廣州白雲心理醫院 鄒宜均2006年10月被困在廣州白雲心理醫院

2006年10月21日早上,鄒宜均乘坐其二哥鄒劍雄的車,去公墓祭掃去世一年多的父親。途中,被幾個自稱是公安的陌生人脅迫,並帶上手銬,強行送入廣州白雲心理醫院(精神病院)接受非自願治療。

入院期間經歷

鄒宜均母親寫給廣州白雲醫院的書面指示 鄒宜均母親寫給廣州白雲醫院的書面指示

鄒宜均到了醫院以後,醫院根據鄒宜均家人的病情陳述和當時病人的“躁狂表現”,初步診斷為“雙向情感障礙”,家人按照醫院正常的程式為病人辦理了入院手續。除了簽訂《廣州白雲心理醫院委託治療同意書》以外,鄒宜均的家人還特別寫了一份書面聲明,聲明中明確向醫院提出,在治療期間,除了其母親、大姐、二哥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會見、探視、聯繫患者。

病人家屬要求不得讓病人與家屬以外的人見面的做法在精神病院是很常見的,但一般來說,如果病人的病情比較嚴重,醫院會向家人提出特別看護的建議,因為家人要繳納特別看護的費用。從鄒宜均的病情來看,她並沒有特別看護的必要,但她的家人卻提出了24小時特別看護的要求。

病人的特別之處還不僅於此,根據病人家屬的囑託,醫院還特別限制了鄒宜均的通訊自由。 鄒宜均表示,在醫院期間,曾被強迫吃藥,甚至電擊治療的威脅。

起訴

鄒宜均家人將她化名“韓麗”登記入院

鄒宜均家人將她化名“韓麗”登記入院 鄒宜均家人將她化名“韓麗”登記入院

鄒宜均被強制住院時,趁上洗手間的機會借了電話向律師黃雪濤求救,黃雪濤律師立即持《授權委託書》(小鄒出事之前簽署的,授權黃雪濤律師在小鄒喪失自由的情況下代為行使特定的民事權利)前往白雲醫院,要求探視小鄒,卻遭到白雲醫院的拒絕,委託書也被精神病院擅自宣告無效。

入院期間,鄒家二哥在精神病里要求鄒宜均簽署授權書、感謝信,要求鄒授權哥哥作為代理人,感謝哥哥及家人送進精神病院,並撤銷入院前對黃雪濤律師的委託。

而兩年後的2008年,在法庭上,鄒宜均還是選擇黃雪濤律師作為她的代理人。法庭上,家人及醫院對黃雪濤的代理權不再發表任何異議。

代理黃雪濤律師表示,對三方被告只提出1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這只是象徵性的索賠。打官司關鍵還是希望法律給予一個明確判決,終結鄒宜均對強制收治的恐懼,“如果不打官司或官司輸了,她的家人還是可能會隨時將她送入精神病院,如果精神病強制收治不用合理的法律程式加以約束,我們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受到這種傷害。”

庭審

2009年3月2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鄒宜均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三方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並賠禮道歉,消除因強行送其進入精神病院給她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作為第二被告的鄒母、第三被告小鄒的二哥都沒有到庭,而是委託了代理律師出庭。

案件焦點

1、鄒宜均到底是被什麼人抓起來的?是鄒二哥僱請來的社會人員?還是醫院的工作人員?他們是否使用手銬,及是否註冊過藥物?

法庭問原告:把你從哥哥車裡拉下來的人,有穿制服嗎?

鄒宜均答:全是便服,沒有出示任何工作證。不是醫院護工。他們使用手銬,將我反銬在身後。

親屬律師表示不了解情況。

院方表示:接小鄒時他們只用過“約束帶”,目的是為了防止患者自傷或者傷人。醫院並未使用過手銬,也沒有對其注射過藥物。但當法官詢問,白雲醫院是否在寶山墓園接到的小鄒時,白雲醫院方的代理人稱自己不在場,不清楚情況。

法庭要求被告醫院及被告親屬的代理人,庭審後回去向當事人了解清楚,五天內回復法庭,否則,法庭將確認原告的陳述。

2、家人行為緣於鄒宜均前夫的30萬元賠償金?

原告表示:父親去世前曾交代要將家裡的房子給小鄒,而母親則主張把房子留給家裡唯一的兒子。此外,前夫的30萬元賠償金則是事件的導火線。小鄒指出,自己被強行送到白雲醫院後的第二天,自己賬戶中的23萬元就被劃轉至母親的賬戶上。

被告表示:小鄒母親和二哥均表示沒有占有小鄒財產的想法,但都沒有進一步的解釋。

3、鄒宜均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無助的鄒宜均 無助的鄒宜均

根據法律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要通過法院的判決。因此,在法院沒有做出判決之前,任何人都無權強行把他人送入精神病院。原告律師還向法庭證明,鄒宜均在住院前後,有過多次的重大法律行為,包括獨立出庭應訴,在官方機構簽署重要契約檔案,其行為能力從未受到法庭及國家機關的質疑。從精神病院出院後不久的一次起訴立案時,法庭對鄒宜均的行為能力進行審查並立即獲得法庭確認。

被告律師表示:中國有關精神病人送醫院的程式缺乏法律規定,可能產生疏漏。就目前的法律來講,家人送小鄒看病是完沒有問題的。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等到法院判決後才能送醫院,只會延誤病人的治療時間。

原告律師表示:原告鄒宜均被強制住院前,獨立生活,被告親屬需要以家庭活動為由才能約見鄒宜均,因此,根本不存在威脅他人生命傷害自己生命安全的事實,不存在需要緊急住院和緊急治療的背景事實。

人物事跡

出家為尼的鄒宜均,法號果實 出家為尼的鄒宜均,法號果實

出家為尼

2007年,鄒宜均在湖北剃度出家,法號果實。希望用宗教的力量來平復曾經的慘痛經歷。2007年至2009年期間,鄒宜均離開家庭獨自生活,一直過得很好,也不曾傷害到任何第三人。鄒宜均處理完訴訟事務後,將繼續雲遊從事佛學推廣和公益事業。

影響

鄒宜均的遭遇並非史無前例。上海的陳立案、廣州的何錦榮案、西安的紀術茂案、昆明的段嘉和案、南京的吳翔案、北京的喻家聲案……這其中有億萬富翁,有千萬富翁,甚至還有精神病醫生,他們被送進精神病院,僅僅是因為與家人或單位領導有矛盾。

由於精神病學界對精神病本身的模糊認識與精神病強制收治的程式缺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被以精神病理由強制住院,公民人身自由受到威脅。

有輿論稱,這“是這個時代荒延的一幕”。全世界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實施了精神衛生法,而中國是沒有精神衛生法的少數大國之一。2013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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