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濟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鄒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9號)和《中共鄒城市委、鄒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鄒發〔2010〕5號),設立鄒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濟寧市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的機動車在人行道或其它公共場所停放的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具體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移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三)將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行使的對在河道灘地違反規定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移交給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行業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城市管理工作;督促各鎮街、相關職能部門對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和查辦。

(三)負責統籌協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集中執法活動的協調、調度、指揮工作;對鎮街城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督促鎮街開展違法建築整治活動;負責各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的建設項目會同規劃局進行跟蹤管理、執法檢查、違建處罰。

(五)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人民防空管理及其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工作。

(六)負責對在城市規劃區內報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的建築物外立面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各類經營性專用亭子的審批和批後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城市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各鎮街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考核。

(九)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督辦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不公、違規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人事秘書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機關效能、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大執法活動社會新聞發布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黨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和表彰獎勵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各分局人事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督查科(建設管理科)

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制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各項規章制度;參與處理城市管理執法案件;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辦理、發放及年審工作;負責對各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各分局違法建設的日常督察工作;負責受理、查處各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案件。

(三)市容管理科(行政許可科)

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許可;負責辦理主要街道、公共場所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設定活動許可;負責對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和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設定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制訂市區市容市貌管理目標,並組織實施,對各管理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落實;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協調、指導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編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鎮街的關係。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鎮街城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督促鎮街開展違法建築整治活動。鎮街負責組織實施市容管理和規劃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查處、拆除對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違章建設;負責指導、協調、調度村(居)城市管理工作。

(二)各執法分局實行雙重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管理、指揮、調度、監督、考評、獎罰、年度考核由鎮街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具體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按鄒編〔2009〕3號和鄒政發〔2008〕61號檔案執行;按照中央編辦發〔2009〕65號檔案,不再管理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大隊,具體改革另行部署。

(三)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發現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的事項,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理。因告知或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環節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於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的查處問題。凡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凡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鎮街負責查處、拆除。市規劃部門對違法、違章建設的違法性質進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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