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管理辦法

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管理辦法

本文章詳細的講述了中央文明辦對於鄉村少年宮如何運行以及管理的辦法

檔案發布

中央文明辦 教育部關於印發《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明辦〔201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明辦、教育廳(教委、教育局):

現將《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貫徹落實。

中央文明辦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鄉村學校少年宮作用,切實規範和加強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4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3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學校少年宮,是指依託農村中國小校現有場地、教室和設施,進行修繕並配備必要的設備器材,依靠教師和志願者進行管理,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組織開展普及性課外活動的公益性活動場所。

第三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功能定位:

(一)農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設陣地;

(二)農村未成年人的文體活動平台;

(三)農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動場所。

第四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原則:

(一)公益性原則。面向未成年人免費提供文化服務,不開展任何贏利性的經營活動。

(二)普及性原則。面向全體對未成年人普遍進行興趣愛好和基本技能的培養,結合民族優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資源整合原則。充分利用學校現有資源、周邊公共設施和社會各界力量,實現資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二章 日常運行

第五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開放時間為平日放學後、節假日和寒暑假。

第六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使用的活動場所應在顯著位置作出標示。

第七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活動內容:

(一)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以樂促智。結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因地制宜,廣泛開展未成年人喜聞樂見、樂於參與的歌詠、樂器、舞蹈、繪畫等藝術活動,球類、武術、棋藝、跳繩等體育活動,以及滾鐵環、燈謎、放風箏、舞龍燈等鄉土文化特色活動。

(二)開展力所能及的技能培訓活動,以技促能。既可利用師資、場地、設施等條件,開展科技、手工等活動,也可根據地域文化和學校特色,引進陶藝、編織、木偶、剪紙、民樂、戲曲等項目。

(三)開展內容鮮活的經典誦讀活動,以讀養德。精選適合未成年人閱讀的紅色經典和傳統經典,結合“我們的節日”,積極開展經典誦讀活動。配合學校德育工作,深入開展“做一個有道德的人”活動,開展生命安全、環境保護等主題教育實踐活動。

第八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具體活動項目設計應充分考慮學生興趣愛好、地方文化特色,結合師資隊伍、資金投入等情況,注意做好與學校教育教學的有效銜接。

第九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開放對象主要為所依託學校的在校學生,鼓勵具備條件的鄉村學校少年宮面向周邊中國小校學生開放。

第十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不得開展文化課補習,未成年人可自願選擇參加鄉村學校少年宮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輔導員隊伍:

(一)教師輔導員。充分發揮學校現有教師的作用,根據他們的特長,安排到不同的活動項目擔任輔導員。

(二)志願者輔導員。積極招募思想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有能力承擔課外輔導工作的高校學生和當地“五老”人員、先進人物、文體骨幹、民間藝人等擔任志願輔導員。

第十二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的輔導員人數應滿足工作開展需要。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建設由各級文明委進行指導和推動。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項目具體由文明辦會同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地自主建設的鄉村學校少年宮,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鄉村學校少年宮管理辦公室,由所在學校校長擔任主任,分管副校長或教導主任擔任副主任,配備2名以上的兼職工作人員,負責鄉村學校少年宮運行管理、設備維護、活動項目實施、輔導員隊伍建設、日常考勤、財務管理、檔案記錄等。

第十五條 縣級文明辦和教育行政部門可統一招募和管理志願者輔導員隊伍,為各鄉村學校少年宮提供服務,實現資源共享。省級和地市級文明辦、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大中專院校學生利用參加社會實踐和假期返鄉的機會,積極參與鄉村學校少年宮志願者輔導員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應制定《鄉村學校少年宮考核評估標準》,從服務對象、活動內容、時間安排、運行效果、經費使用等方面設定相應指標,定期對各鄉村學校少年宮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運轉補助金額的依據。各級文明辦、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對鄉村學校少年宮建設使用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第十七條 建設鄉村學校少年宮的學校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並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文明辦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推動文明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文明單位在資金、設施、技術、人才等方面為鄉村學校少年宮提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條 文明辦要把鄉村學校少年宮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之中,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並作為評選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先進城市、先進單位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鄉村學校少年宮建設管理使用情況的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學校教育管理評估體系,與學校和校長的評優評先掛鈎。

第二十一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依託學校進行管理,實行主任(校長)負責制。學校應積極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村學校少年宮所屬活動場所和器材設備歸學校所有,由學校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鄉村學校少年宮提供的活動開展情況和活動效果,對教師輔導員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教師評優評先掛鈎。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保障鄉村學校少年宮的經費全額使用,不得挪用,並積極爭取社會資金支持鄉村學校少年宮的運轉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切實保證活動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性,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對參加鄉村學校少年宮活動的學生開展必要的自護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央文明辦、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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