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各自的環境衛生和保潔工作。

基本信息

(2003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03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促進城鄉環境衛生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預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推進健康廣東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動員全民參與,以改善社會衛生環境,倡導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強城鄉居民體質,提高城鄉居民健康素質為目的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健康創建、廁所建設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吸菸控制、健康促進與教育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財政投入力度。

第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和重大疫情的發生和流行,將公共廁所環境綜合整治和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納入衛生城市、縣城、村鎮考核標準。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建築工地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統籌、組織、督促廁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城市公共廁所建設管理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

(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公路、機場的衛生監督管理、廢棄物收集處理、公共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管理、環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四)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建設管理和無害化衛生戶廁建設,加強對農田、畜牧養殖場等場所環境衛生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指導監督,與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負責景區、旅遊度假區等旅遊廁所的建設管理。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健康教育、衛生設施改善,推進學校廁所建設管理、環境整潔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七)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會衛生公德的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

鼓勵各級公共衛生機構、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場所衛生,自覺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加強對環境衛生重點治理區域的整治,定期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衛生知識和技能宣傳培訓,引導居民做好家庭清潔衛生和宅前宅後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廁所、污水處理、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等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明確重點建設區域。

農村衛生基礎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鄉村規劃。

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項目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和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外的空氣、通風、採光、照明、噪音、水質、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二)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健全的衛生責任制度。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持有健康合格證明,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四條 禽畜飼養場、屠宰場、肉類加工廠以及其他可能對周圍環境衛生產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及設施,其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景點的公共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糞便和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景區、景點內的單位、居民和遊客應當遵守景區、景點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健全相關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沒有設定公共衛生設施或者公共衛生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集貿市場,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開業的有關手續。

涉及活禽經營等行為的,應當做好清潔消毒和廢棄物、病死禽只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廚房、廁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

第十八條 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推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建設。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和必要的水質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及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持有健康合格證的人員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衛生維護,保證二次供水清潔衛生。

第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定點收集,統一處理,收集點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灘、池塘、溝渠傾倒或堆放垃圾和余泥。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屠宰場和生物製品、化學製品的生產加工企業等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廢棄物及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清運。

第二十一條 居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摒棄吃野生動物的習俗,不吃法律法規保護、容易傳播疾病或者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廢電池以及各種食品包裝物等廢棄物;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

第二十三條 除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外,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除攜帶緝毒犬、搜救犬、導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貓、家禽及觀賞鳥類等動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及設有禁止動物進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為動物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浪犬、貓等動物的管理和動物屍體的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依法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攜帶外出。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的,應當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攜帶依法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外出的,應當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動物佩戴相應標牌。犬只應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並禁止進入人口密集區域。

動物傷害他人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被傷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應當立即告知被傷害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屬。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投訴、舉報。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應當制定養犬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就養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鎮街、衛生鄉村、衛生單位創建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鄉村建設,編制發展規劃,推進重點健康治理項目,促進城鄉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

各級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建設活動,定期開展建設效果評價。

第四章 廁所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廁所建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廁所建設管理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提出工作目標和任務,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考慮布局、面積、通風、採光、標識、方便實用、節能環保等方面因素規劃建設城鄉廁所。

城市各類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在供電、供水、排污等方面與城市基礎管網相銜接。

公共廁所應當根據實際配備供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合理規劃男女廁位比例、第三衛生間數量,保障殘疾人、母嬰、兒童、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用廁需求。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共廁所、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建設管理應當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美麗鄉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脫貧攻堅等規劃。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公共廁所建設標準,加快推進農村公共廁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建設和改造,加強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設計建設的技術技能培訓與指導,普及無害化衛生戶廁。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建設應當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經濟發展狀況、鎮村建設規劃、居民生活習慣情況等,合理選擇地點和模式,避開水源及其他水體,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不得影響居民生活。

農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建設與當地人口規模相適應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推進農村廁所污水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廁所產權歸屬和管理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健全廁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廁所資源共享機制,加強廁所運營規範化管理和監督。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廁所服務規範標準,提升公共廁所管理水平。農村公共廁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廁所日常管護制度,落實專人保潔、維護和管理。

公共廁所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共廁所標示和導向牌,並公示監督電話,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落實衛生保潔、維修維護和監督檢查等制度。

農村衛生戶廁應當保持清潔、無蠅蛆、無臭,貯糞池不滲、不漏、密閉有蓋,定期清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村衛生戶廁推廣糞肥利用,對不使用糞肥的農村,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糞液、糞渣等進行集中收集、清運的管護機制。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與廁所建設管理相關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廁所設施設備生產企業發展,鼓勵新建和改建廁所使用綠色環保材料和新型技術,鼓勵運用網際網路技術,提供廁所定位導航、信息發布和接受公眾投訴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公共廁所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加大對廁所建設管理的財政投入力度,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廁所建設和運營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保障廁所用地,簡化廁所立項、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審批手續和流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公共廁所,確因舊城改造、道路拓寬等需要拆除的,要遵循拆一補一、就近建設原則,不得減少現有公共廁所數量和建築面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共廁所使用性質。

第三十六條 公共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賓館、酒樓、商場等內設公共廁所向公眾開放,服務社會。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人流密集的場所,設定移動環保公共廁所,滿足公眾用廁需求。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各種媒體平台、多種宣傳形式在全社會開展文明如廁宣傳活動,結合愛國衛生月、世界廁所日、全球洗手日等主題活動,引導社會公眾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設備,培養文明如廁行為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共廁所設施設備,不得亂堆放、亂塗畫、亂張貼。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病媒生物綜合預防控制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四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當地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並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築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資源回收筒、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採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改廁、垃圾與糞便管理、環境改造工作,加強農村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清除病媒孳生地。

第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與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基礎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究,鼓勵科研成果轉化,鼓勵安全綠色環保消殺藥物研發和新型技術套用。

第四十八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六章 吸菸控制

第四十九條 倡導吸菸控制,減少吸菸對公民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公共衛生環境。

第五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城市市區室內公共場所和室內公共辦公場所;

(二)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和兒童醫院;

(四)體育場館室內的觀眾坐席和比賽區域、健身場所室內的運動區域;

(五)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電梯內;

(六)根據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設立的臨時禁止吸菸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十一條 公共場所設定的吸菸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遠離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定吸菸區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菸區設定吸菸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菸灰、菸蒂等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十二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管電話,不設定任何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並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五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菸草煙霧危害和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鼓勵控煙志願者組織、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活動。

第五十四條 倡導吸菸者戒菸。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開設戒菸門診、設定戒菸諮詢熱線等形式向公眾提供戒菸服務。

第七章 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規劃,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人才和網路建設,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加強對傳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及時向公眾發布疾病及相關防治信息。

第五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健康檢查,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電子顯示裝置,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場館等形式,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五十九條 鼓勵新聞媒體設定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正確引導健康防病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城鄉廁所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廁所建設管理等愛國衛生工作的考核。

第六十一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督促落實愛國衛生措施。

第六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採取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衛生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其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配備衛生設施,室內外環境衛生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六十六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攜帶未免疫飼養動物外出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即時清理動物的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除未即時清理動物的糞便等排泄物外,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住戶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的法律責任,由地級以上市結合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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