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職責。
(二)增加城中村、城郊村、園中村集體產權制度創新職責。
(三)增加落實惠農資金政策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職責。
(五)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管理職責。
(六)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負責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意見、措施和辦法;指導全市農村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做好穩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宣傳貫徹落實農民負擔政策,組織實施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負責提出減輕農民負擔、落實惠農資金、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的意見和措施,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三)負責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指導農民自願聯合,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不斷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四)負責組織實施《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和《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開展村級主職幹部在職和離任專項審計,指導和督促全市農村建立健全村級資金賬務雙代管和財務公開等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農村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
(五)根據中央關於深化農村改革的要求,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經濟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積極開展城中村、城郊村、園中村集體產權制度創新工作。
(六)負責組織實施《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建立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完善其章程和制度,加強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發證工作,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七)負責組織開展以雙層經營收入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統計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
(八)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建設,負責組織開展農村會計的考核、發證工作。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人員編制
市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