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國土資源局

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研究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訂全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 (六)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發證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土地估價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十)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確定的旗級收費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規定,負責土地規劃、礦產測繪等系統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協助財、稅部門做好相關稅、費徵收管理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鄉鎮國土規劃資源管理的財務工作。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國土資源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土地、礦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研究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全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制訂全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
(二)統一管理全旗土地、城鄉地政。按照土地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實施全旗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土地以及臨時用地管理;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規定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全旗農村、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三)組織和實施全旗國土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及計畫,土地復墾(整理)規劃及計畫,以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指導、審核鄉鎮級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管理程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參與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五)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政策,指導和監督生態退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六)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發證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土地估價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主管全旗土地征(撥)用工作,負責審核征(撥)用建設用地,承辦須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市行政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確定落實工作。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制定土地市場管理的辦法和規定,規範土地市場行為,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審查報批工作。
(八)按法律依法參與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旗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核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管理;依法負責旗級以上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按規定參與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參與全旗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蹟保護;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的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確定的旗級收費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規定,負責土地規劃、礦產測繪等系統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協助財、稅部門做好相關稅、費徵收管理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鄉鎮國土規劃資源管理的財務工作。合理安排並監督檢查上級撥給的測繪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負責全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規章、條例的貫徹執行;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規劃、測繪等方面違法案件;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以及信訪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和測繪技術等科學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和系統職工教育培訓;推進科技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
(十三)承辦旗委、旗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其他事項

(一)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山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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