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大發運使

“發運使”下置副使和判官為輔佐,或不置“使”而以“判置發運使”、“都大發運使”、“都大制置發運使”等官名掌領“發運使司”。

後專掌淮、浙、江、湖六路漕運,或兼茶鹽錢致。“發運使”下置副使和判官為輔佐,或不置“使”而以“判置發運使”、“都大發運使”、“都大制置發運使”等官名掌領“發運使司”。(《中國歷代官稱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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