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附加費核算
一、 企業應在“通信業務收入”科目下的“郵政收入”、“長途電信收入”和“市內電話收入”二級科目下均增設“郵電附加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
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增設“應交郵電附加費”二級科目,核算企業應上交國家財政的郵電附加費收入。
在“實收資本”科目下的“國家資本”二級科目下增設“國家撥入郵電附加費”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收到國家撥入的郵電附加費。
二、 企業根據營業報告單或營業收入匯總表的收方轉賬時,借記“營業款結算”科目,貸記“通信業務收入”科目。
郵電附加費收入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其他應交款”科目;上交時,借記“應交稅費”、“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郵電附加費收入扣除有關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後的餘額,借記“通信業務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實際收到的國家撥入的郵電附加費,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科目。
三、 在損益表中,郵電附加費收入應包括在“通信業務收入”項目中反映,並同在“市話初裝基金收入轉出”項目(第4行)下增列“郵電附加費收入轉出”項目(第5行)。
“郵電附加費收入轉出”項目,反映企業轉出的應交國家財政的郵電附加費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通信業務收入”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四、 農村電信企業收取的屬於農村電話部分的郵電附加費比照上述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郵電附加費政策
時間 | 檔案 | 目的及內容 |
1996年3月7日 | 《郵電部關於集資發 展郵電費和郵電建設 費產權問題的批覆》 | 郵電附加費是按照中央及國務院有關 指示精神,經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同 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確定具體標準, 由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 只能用於郵電通信建設,其形成的固 定資產計入通信企業權益,在1993 年清產核資時已界定為中央國有通信 企業資產。 |
1996年6月17日 | 《郵電部關於郵電附 加費有關問題意見 的函》 | 各地省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郵電附加 費要立即停止收取。對省級人民政府 批准的郵電附加費,經地方省級政府 批准收取的郵電附加費可以繼續保留。 |
1996年11月28日 | 《國家汁委、財政 部、郵電部關於電 話初裝費、附加費 等政策的通知的內 部傳真電報》 | 對郵電附加費進行清理整頓。取消省 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郵電附加 費,取消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國際 電信業務上加收的附加費。符合規定 予以保留的附加費,原則上不得超過 國家規定資費標準的30%,超過的 要降到30%以內。 |
1997年1月17日 | 《財政部關於頒發 <郵電附加費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的通知》,《郵電附 加費徵收使用監督 管理辦法》 | 郵電附加費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開徵的;-專項用於郵電通信建設的政 府性基金。郵電附加費由郵電通信企 業向用戶收取郵電業務資費時一併收取。 郵電附加費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 理,專款專用。 |
1999年2月5日 | 《信息產業部關於調 整部分郵政電信資 費的通知》 | 取消本地網營業區間的電話附力口費, 將長途電話附加費收取標準由不超過 基本資費的30%降為不超過20%, 目前低於20%的不得提高。 |
2001年7月 | 《財政部信息產業部 關於取消市話初裝費 和郵電附加費等政府 性基金項目的通知》 (財綜[2001]44號) | 自2001年7月1日起,現行所有附 加在電信業務基本資費上的附加費一 律取消,取消市話初裝費,行動電話 入網費等政府性基金。 |
郵電附加費與初裝費性質相同,是在電信建設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彌補電信資金短缺的一項措施。
(1)1996年3月7日,在《郵電部關於集資發展郵電費和郵電建設費產權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
郵電附加費(包括集資發展郵電費和郵電建設費等)是按照中央及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經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同意,由各省政府批准確定具體標準,由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
郵電附加費只能用於郵電通信建設,其形成的固定資產計入通信企業權益,在1993年清產核資時已界定為中央國有通信企業資產。
(2)1996年6月17日,在《郵電部關於郵電附加費有關問題意見的函》中指出:
各地省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郵電附加費要立即停止收取。
對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郵電附加費,我部建議仍按國務院領導同志1992年6月的批示精神辦理,即:經地方省級政府批准收取的郵電附加費可以繼續保留。目前,各地徵收的郵電附加費已經成為地方通信建設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取消,勢必嚴重影響地方郵電事業的發展。
(3)1996年11月28日,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郵電部關於電話初裝費、附加費等政策的通知的內部傳真電報》中再次提及了清理整頓電話初裝費的問題。電報中指出:
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檔案,對郵電附加費進行清理整頓。取消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郵電附加費,取消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國際電信業務上加收的附加費。其他省級政府過去已經批准的郵電附加費,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規模要從嚴控制,項目不得增加,範圍不得擴大,標準不能提高,標準過高的要適當降低。符合規定予以保留的附加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資費標準的30%,超過的要降到30%以內。
(4)1997年1月17日,《財政部關於頒發{郵電附加費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郵電附加費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
1.郵電附加費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開徵的。專項用於郵電通信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2.郵電附加費由郵電通信企業向用戶收取郵電業務資費時一併收取,郵電通信企業應在收費單據上註明郵電附加費的徵收金額。具體徵收範圍、徵收標準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3.郵電附加費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
4.郵電附加費在郵電通信企業業務收入中單獨核算。
5.郵電附加費撥款作為郵電附加費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收入。
6.郵電附加費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
7.郵電附加費應專項用於郵電通信建設,不得用於非生產性開支。
8.郵電附加費用於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規模的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9.郵電附加費的徵收、匯交、撥付、使用、節約等情況應接受國家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10.由地方郵電通信企業收取的郵電附加費,應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辦法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本省郵電管理局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財政部、郵電部備案。
(5)1999年2月5日,《信息產業部關於調整部分郵政電信資費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
取消本地網營業區間的電話附加費,將長途電話附加費收取標準由不超過基本資費的30%降為不超過20%,目前低於20%的不得提高。
(6)2001年7月,根據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聯合下發的《財政部信息產業部關於取消市話初裝費和郵電附加費等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財綜[2001]44號)的檔案規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現行所有附加在電信業務基本資費上的附加費一律取消,取消市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等政府性基金。
根據檔案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各電信企業不得再收取市話初裝費、農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以及附加在電話上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幫困基金等政府性基金(追繳欠費除外),同時要認真做好取消上述政府性基金的宣傳解釋工作。
至此,電信業務附加費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