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資總付信封

郵資總付信封

郵資總付信封:又稱郵資總付封,經郵政部門登記批准、在寄遞時免貼郵票而加蓋“郵資總付”戳記的信封。分為寄件或收件人總付兩類。

含義

郵資總付信封郵資總付信封

郵資總付信封:又稱郵資總付封,經郵政部門登記批准、在寄遞時免貼郵票而加蓋“郵資總付”戳記的信封。分為寄件或收件人總付兩類。

寄件人總付信封

機關、企業、團體、個人(以下簡稱寄件人)交寄大宗郵件匯總向郵局交付郵費,不逐件貼上郵票,這種付費方式,稱為寄件人總付郵費。而其使用的信封就叫做寄件人總付信封。

收件人總付信封

收件人支付郵資在不同時期套用的領域和定義也有所不同。
(1)1950年6月11日,郵電部郵政總局公布的“收取回件郵資辦法”,即開始實行並演變為“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自此,收件人支付郵資的業務及郵資表付方式普遍開展,具體套用在新聞出版單位,如報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站)、出版社等。
(2)經原國務院地質總局、地質部與郵電部郵政總局共同決定,人民民眾寄給各級地質機關的“報礦”信函或礦樣包裹,交寄時寄件人可以不付郵費,按“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處理,由投遞局向收件機關匯總補付。收寄時須註明“報礦、”字樣,並在“報礦”字樣下註明“請投遞局補收”字樣及應收金額。具體套用在“報礦”郵件(含信函和包裹)。
(3)機關、企業、團體使用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規定的“收件人總付郵費信封”和“檔案人總付郵費信片”。“收件人總付郵費信封”(或信片),除上端印明該字樣外,還要求於右上角印一戳記形長方形框,框內上排文字為“××郵電局”,下排文字為“登記證第××號”。這成為今日收件人總付郵資表付方式的雛形,具體套用在機關、企業和團體使用的郵件。
(4)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時代,原本明確套用在各領域的收件人支付郵資的表付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明明是收件人支付郵資最後還是要寄件人買單的情況。從1992年起(“人民郵政”改為“中國郵政”)執行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中,完全廢止原“收件人總付郵費”郵件處理辦法,重新規定為《特準實行“收件人總付郵費”的郵件傳遞處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特準(保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人大代表發放的共代表使用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專用信封和人民民眾的報礦郵件,在交寄時不要求寄件人交付郵費,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收件地質隊或省地質局總付郵費。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這一時間收件人總付郵資套用範圍縮小至僅僅用於人大常委辦公廳。由於該類有郵品收件人固定的特點,收集這一時期的實寄品變得極為困難。
(5)1992年1月1日起執行的“處理規則”取消原“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及有關內容,只特準上述兩種按收件人總付郵費方式辦理後,社會上對該辦法的需求客觀上很需要,同時郵政也因一再調升資費和服務質量下降,以及收取附加費等致函件業務急速下降,特別需要“發展”函件業務,因此又以“一事一辦”開始,郵政逐步放開“收件人總付郵費”業務。由於郵政此間能系統科學掌握業務處理的人在各級單位所剩無幾,導致此類業務處理和表付方式十分混亂。好在有後來的“創新思維”、“創新理論”為其正名。不然難以認識研究這些現象。
(6)2001年1月1日起,郵政再次修訂的《國內郵件處理規則》,又訂出“收件人總付郵費辦法”,在其“總則”中,將概念沒有表述為一種納費方式,而是定性為郵政經辦的“一種業務”。並又規定此種“業務“暫在知識競賽、問卷調查、郵購、信息諮詢回函中使用”。這次修改規定中明確的界定了收件人總付郵資的規格要求,信封和明信片右上角的登記證號標誌,改為了40毫米×20毫米的圖戳式,分上、中、下三格:上格縱高10毫米,左邊頭印郵政徽志,主欄印“收件人總付郵費”字樣;中格縱高15毫米,又分左右格,左格橫寬6毫米,內豎排印“登記號”字樣。右格橫寬34毫米,內印由年號、破折號、順序號構成的登記證編號;下格高寬5毫米,內印省、區、市郵政局等收件局名稱;下方醒目印發“郵寄時無需貼郵票”字樣。該項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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