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13年8月25日,郭玉馳因涉嫌強姦4歲幼女被大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大關縣委對其進行停職處理。
2013年8月28日,大關縣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8月29日,縣委對郭玉馳免職。
2013年9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9月30日,受害人監護人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
2013年10月8日,案件中受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被答覆拒絕。
2013年10月10日,受害人監護人向上一級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書。
2013年12月6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以強姦罪改判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事件起因
2013年8月24日晚9時30分,郭玉弛在距縣人民政府不足20米處,見4歲幼女小玉在其家理髮店門口獨自玩耍,逐心生邪念,將小玉抱至其家中實施性侵。
小玉母親四處尋找孩子不見,立即報警,並經鄰居提醒說曾見被大關縣大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郭玉弛抱著,說其家在大關縣扶貧辦處,孩子母親遂到該處呼叫尋找。
2013年8月24日晚上21時30分左右尋至扶貧辦處,在樓下叫小孩名字,後見小孩哭著從1單元樓道下來,衣衫不整,褲子也沒穿好,用手提著,孩子母親立即將孩子抱回,此時警方也趕到,孩子母親和警方一起趕到郭玉弛家中,當時其僅穿一條三角內褲,警方對其詢問,其什麼都不說,警方便將孩子母親及小玉帶到翠華鎮派出所錄口供,孩子當時說他將她抱到家中,將她放到床上,用什麼東西整她的屁股。
警方當晚將郭玉弛帶到派出所訊問,並由法醫在派出所對小孩陰道及肛門處提取了分泌物,同時帶到縣人民醫院檢查,醫院檢查處女膜完整,但陰道口有破裂並有出血,事件處理到2013年8月25日早晨8時多。
2013年8月25日下午警方通知小玉母親將其帶到公安局,又對小孩進行了訊問。8月29日下午14時左右,警方又才通知帶小孩到縣公安局,問有什麼要求,要寫一份有什麼要求的材料交給公安局,後由小孩指認犯人,小孩在7個人中準確指出了郭玉弛,並全程進行了攝像。
案件審理
一審審判
大關縣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姦淫之心,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姦淫。按照有關法律,應當以強姦罪追究郭玉馳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法院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小區監控等資料證據,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姦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郭玉馳歸案後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法院均不予支持,判處被告人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3年9月30日,受害人監護人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2013年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經審查後答覆,“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受害人家屬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民事賠償
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指出,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在大關縣法院一審中,受害人家長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人郭玉馳承擔醫療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損失18500元,精神損失費80萬元等在內的總計85萬餘元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對於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
陳維鏢認為,在強姦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嚴重的摧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抗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據受害人家屬介紹,在案件一審期間,被告人郭玉馳及家屬私下沒有提供經濟賠償。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長10日已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書》,申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昭通市檢察院目前尚未答覆 。
二審判決
2013年12日3日,“雲南大關縣官員強姦幼女案”上午9時在大關縣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由於被害人與郭玉馳及其家屬之前達成了民事和解協定,所以此次庭審將審理此案的刑事部分。針對民事和解協定,經法院調解,郭玉馳家最終願意賠償受害人及其家屬15萬元。陳維鏢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法務部於2013年10月24日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教師等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雖然庭外和解是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意見中的兩個規定都支持從重、從嚴處罰。因此我認為,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9至10年有期徒刑。”陳維鏢說。
在庭審中,原告方提出一個新陳述,指出被告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為了防止小孩哭鬧,用紙堵住了小孩的嘴實施姦淫,屬於情節惡劣,據了解,被告方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2013年12月6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備受爭議的大關縣官員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再審一案作出判決,以強姦罪改判郭玉馳有期徒刑8年。
郭玉馳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
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6日下午在大關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改判郭玉馳犯強姦罪8年有期徒刑,郭玉馳未當庭表示是否抗訴。此案原一審郭玉馳曾獲刑5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大關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郭玉馳將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實施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郭玉馳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但郭玉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未滿四周歲的幼女實施強姦,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
案情爭議
申訴理由 律師:一審法院“重罪輕判”
受害人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認為:被告人郭玉馳身為國家幹部,犯罪後卻無道歉、賠償等悔罪表現;其有預謀地將受害人強行擄至家中實施姦淫,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十分惡劣,受害人年僅4歲,屬於強姦罪的從重情節,應該從重處罰。
在量刑方面,陳維鏢認為一審法院“重罪輕判”,郭玉馳身為國家幹部,採取暴力和強制手段姦淫未滿14歲幼女,其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十分惡劣,應適用《刑法》強姦罪的從重情節論處。
“在強姦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極其嚴重的摧殘,這種精神損害是不可逆轉的,會伴隨被害人的一生。”陳維鏢說,對於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抗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據此,被害方認為,大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郭玉馳5年有期徒刑存在錯誤,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也不合法理、不合情理,應依法糾正。大關縣檢察院不予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糾正,申請昭通市檢察院對大關縣人民法院的不當判決提出抗訴。10日下午,昭通市檢察院稱已收悉申訴材料,將審理後予以答覆。
判5年是不是避重就輕
2013年9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10月8日被答覆拒絕,引起公眾熱議。
成年人引誘甚至使用暴力姦淫不諳世事的幼女,足以引起人們的憐憫之心和憤怒之情,就法律而論,又何嘗不是重罪?《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被害者僅僅4歲,情節不可謂不嚴重,如此判決是不是避重就輕?
面對媒體和公眾的質疑,當地司法機關理應公開更多信息,如果判決和量刑是秉公依法,就應該向公眾主動解釋和澄清,否則,三緘其口難以樹立司法公信,一味沉默只會導致更多質疑。司法公信不是抽象的,就體現在每一個判決中,一次判例,可以是司法公信的基石,也可能是公信坍塌的鏈條,當地司法機關豈能不慎微秉公 ?
事件影響
仍會在夜裡驚醒,或突然哭鬧
2013年10月23日,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中國心理學會註冊會員王守莉從深圳趕到了大關縣,對受害人小浴以及她的父母進行心理疏導。
昨日下午,王先生介紹說,時至今日,小浴仍然十分膽小,沒有一絲從陰影里走出的跡象。“她只跟她媽媽,誰都帶不走,包括我。”王先生說,除此之外,小浴仍然會在夜裡驚醒,或是突然哭鬧。
王守莉說,通過與小浴接觸,她發現小浴會突然暴怒,“皺著眉頭不斷做拍打動作,向父母發火”。除此之外,小浴還會在夜裡突然驚醒,即便在睡夢中,也會手腳“一驚一驚的”。
更為明顯的是,小浴時常會刻意保護自己的下身。王守莉說,當小浴與父母在床上玩鬧時,小浴會突然指著她的父母說:“你也是瘋子啊!”同時,小浴還存在小便失禁的情況。
案發後,小浴畫了一幅畫,描繪了一個瘋子欺負女孩的情景。王守莉說,按照常理,一個剛滿4歲的幼童,是沒有能力畫出具體的意象的,但小浴的畫卻讓王守莉觸目驚心。“她的畫精準地表達出了她內心的恐懼和掙扎,讓人十分難過。”
“也許五年都恢復不了”
王守莉用專業手法對小浴做了心理分離措施,“效果不錯,她當天就跟我出去玩了”。她說,10月23日,她帶著小浴逛了縣城的很多地方,還給她買了一些零食和玩具。當晚,小浴不願和王守莉分開,直到王守莉將其哄睡著。
10月24日,王守莉帶著小浴到了一些人群較為密集的區域,小浴逐漸由緊貼王守莉身邊轉變為主動帶著王守莉去玩,“那天在黃連河景區,小浴已經可以放開媽媽,跟著爸爸走在前面”。
以小浴的狀態看,她並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王守莉介紹,但從孩子的形體表現可以看出,小浴的內心充滿了恐懼。
王守莉表示,以小浴現有的受傷程度,如果能夠做到精心陪伴和持續的專業治療,是有可能走出陰影的。王守莉說,如果今後的治療做不到位,孩子在青春期很可能暴露很多問題,諸如抑鬱症、戀愛恐慌症以及逃避婚姻等狀況。“孩子未來需要面對的未知還有很多,也許一年可以恢復,也許五年都恢復不了。 ”
導致受害人父母心理出問題
“孩子父親的心理負擔甚至比孩子還要重。”王守莉說。在她來到大關之前,孩子的父親王先生是不敢出門的,同時,王先生還不時責怪劉女士沒有保護好孩子,又自責其沒有能力讓劉女士做一個全職太太照顧孩子。複雜的情緒讓王先生變得易怒、焦躁,王守莉說,案發前,王先生和劉女士感情很好,但案發後,王先生不僅會對劉女士惡言相向,甚至會對其動粗。
王守莉說,這個家庭出現了危機,一定要及時處理好。“我可以感受到孩子父親的痛苦、掙扎、無奈、無助”她說,易怒的同時,孩子的父親還很脆弱,常常掉眼淚。
王先生和劉女士聽從了王守莉的開導。“這不是丟人的事,我們是受害者,但我們不能再繼續自己互相傷害。”王守莉告訴他們。
公正的法律裁決,可以對這個家庭起到很大的治療和緩解作用。王守莉說,同時,這個家庭需要避免二次傷害,“遠離這個環境,倒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昨日下午,王先生說,他已經打定主意,在案件徹底結束之後,帶著妻女離開大關。“去別的地方打工,只要沒有人認識我們就行了。 ”
郭玉馳家最終願賠15萬元
在一審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馳承擔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失費等總計85萬餘元。
但他們的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主任陳維鏢分析,除了醫院檢查的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的主體都是小浴的父母和親友,很難獲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損失索賠法律一般不會支持,“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失,精神損失並不在其中。”果然,9月24日,一審法院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於案件刑期的判決被檢察機關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提起抗訴,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回大關縣法院重審。
據小浴的母親劉女士介紹,案件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之後,法院開始對賠償的金額進行非訴訟調解,郭玉馳家最終願意賠償15萬元。
法院擇期再審案件刑事部分
“在刑事案件中,要獲得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有三個途徑:私下賠償、法院調解、另外提起民事訴訟。通常是採用前兩種途徑,通過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獲得受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悔罪表現,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說。
劉女士認為,已家裡現有的經濟情況就已經支撐不下去了,更別說孩子以後治療的事情了。
陳維鏢認為,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是難以跨越的“門檻”,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份調解的賠償,再審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據不支持賠償訴求,極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最終,10月25日下午,雙方達成了民事和解。大關縣法院將擇期開庭再審案件的刑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