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和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組織行業政策措施的起草、審核、上報備案、清理和彙編工作;指導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協調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二)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局承擔的所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服務監管事項的受理、審核和審批工作;負責建設局視窗審批事項的統計、歸檔和上報工作;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局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政務服務中心業務指導,承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建築市場監管科
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和承發包、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四)城市建設科
起草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政策措施;負責城市供水、市政設施、綠化、城鎮污水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工作;指導城市燃氣、熱力工作;負責參與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村鎮建設科(邢台市支油辦公室)
起草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各類標準設計、居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研究和推廣工作;協調支援油田建設事宜。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
起草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設監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機械材料設備行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執行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標準;指導建築材料設備的使用認證工作。起草勘察設計行業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
(七)建築節能與科技科(抗震辦公室)
起草推進建築節能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和管理,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建築節能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八)邢台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
負責制訂房地產綜合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市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九)綜合財務科
參與編制市區建設資金使用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融資工作。管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老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工會工作;負責婦女工作。
(十二)監察室
貫徹執行市紀委、監察局和局黨組關於紀檢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及重要部署;負責對局機關、局屬單位黨組織及黨員幹部違紀、違法行為核查工作,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查處意見;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責任制貫徹實施;對局中層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提出建議。
(十三)直屬單位黨委
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局黨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局機關和局系統黨的建設,負責起草和制定黨員學習計畫及有關黨務活動檔案;負責局屬黨組織和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等日常工作;負責黨員的組織關係接轉以及黨費的收繳工作;負責創建文明機關和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日常工作。
(十四)邢台市城區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城市節水工作;負責編制城區節約用水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五)邢台市城區防汛辦公室
負責城區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城區防洪規劃、渡汛方案、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城區臨時跨河工程的審批;組織城區防汛檢查、河道清淤、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十六)零障礙辦公室
負責接待前來我局辦事的服務對象;負責對服務對象申請辦理事項內容進行分類登記;負責涉及局機關事項全程領辦,並向服務對象回復辦理結果;負責對涉及局直屬單位領辦事項的轉辦;負責對全局領辦事項的匯總、跟蹤、督辦、回訪和評價。
主要職責
根據《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邢政辦〔2011〕4號)規定,市建設局的工作職責為:
1.貫徹執行國家、省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城鄉建設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並監督實施。
2.負責編制全市城市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建設機械和材料裝備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4.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負責編制城區節約用水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防汛工作;指導城市供熱、供氣工作;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參與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
5.承擔和實施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和省定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國家和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監督實施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6.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7.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8.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9.負責並協調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10.負責編制市區建設資金使用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融資工作。
11.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已取得土地和規劃許可但未辦理開工許可的違章建築的查處。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