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界類型按照邊界所依據的標誌,邊界可以分為自然邊界和人為邊界兩大類型。按照形成方式,邊界又可以分為傳統習慣邊界和條約劃定邊界兩大類型。實際上,一個國家的全部邊界,往往是多邊界相結合的複雜類型。
自然邊界,也稱天然邊界,是指利用山脈、河流、湖泊、海洋、沙漠等自然特徵所劃分的國家邊界,一般由有關國家以協定形式明確規定。這就是說,自然邊界也是人為確定的。山脈一般以分水嶺為界,但也有以一側之山麓為界的。河流分為通航與不通航兩種: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即水流最深處)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線為界,界河中的島嶼分屬於界線兩邊的沿岸國。河流上的橋樑大多以中間為界。湖泊以中心線或兩岸陸上邊界端點連成的直線為界。海峽也有通航不通航之分,劃界方法與河流相同。此外,領海、領灣、領峽的邊界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習慣確定,即:領海最寬度不得超過12海里;領灣灣口和領峽寬度不超過24海里,但歷史性海灣不受此種限制。
人為標界,是指不問自然地理特徵而人為確定的國家邊界。人為邊界又可分為天文邊界、幾何邊界、人文地理邊界三種:天文邊界是指以徑線或緯線劃分的國家邊界;幾何邊界是指以連線兩個定點的直線或若干此類直線構成的折線劃分的國家邊界;人文地理邊界是指以某些人文地理特徵劃分的國家邊界,此種邊界又可分為:按民族分布狀況劃分的民族邊界、按居民的宗教信仰劃分的宗教邊界、以戰爭或實力劃分的強加邊界。
傳統習慣邊界,是指相鄰國家間未經正式劃定,但由於自古以來彼此對領土的占有和行政管轄範圍所及而逐漸形成的邊界。傳統習慣邊界的一些地段往往是不確定的,從而容易產生邊界爭端。所以,當今各國大都趨向於以條約劃定的邊界取代傳統習慣邊界。
相鄰國家通過雙方協商訂立邊界條約,正式劃定彼此的邊界,是和平解決邊界問題,消除和防止領土爭端最合理、最有效的方法。它既有利於維護國家的領土完整,也有利於同鄰國保持正常的國家關係。用條約劃定邊界必須經過兩個步驟:第一,畫界,即雙方經過外交談判,簽訂邊界條約,確定邊界位置及走向,並標在所附地圖上;第二,標界,即根據條約實地勘察邊界,在地面上樹立與地圖上的定點相符的界標,並做成詳細載明全部邊界線走向和界標具體位置的邊界議定書及邊界地形圖;標界工作一般由締約國雙方共同組織的聯合標界委員會進行。邊界一旦以條約形式確定,相鄰兩國必須信守,不可單方面加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