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

第三條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第十條

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遼府辦發〔2009〕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遼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做好全市政府依申請公開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因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可當面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採用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通過發放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第六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同意公開。
第七條 申請人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同時提供具體內容;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屬於國家秘密或公開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開的,應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公開補正告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不重複答覆。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應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答覆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因素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書面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將本單位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與本行政機關有隸屬或業務指導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確定受理機構,制定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本單位內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得當、運行規範。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
1. 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
2. 登記回執(樣本)
3. 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樣本)
4. 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樣本)
5. 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樣本)
6. 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樣本)
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樣本)
8.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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