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

《遼寧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在2012.07.25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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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業經2012年7月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包括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較大數額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公民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10萬元以上。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及市、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較大數額標準由市、縣政府規定。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重大行政處罰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統稱備案審查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並承擔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和本級政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報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是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的責任主體,其法制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報送工作。

第五條 市、縣、鄉(鎮)政府和省、市、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縣、鄉(鎮)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上一級政府備案;

(二)省、市、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本級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本級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本級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備案;

(五)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署名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審查部門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相關證據清單、現場(詢問)筆錄、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集體討論筆錄等複印件。

備案審查部門在進行審查時,認為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處罰案卷等相關材料,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第七條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不報送備案。對於已報送備案的,當事人又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部門,備案審查終止。

第八條 備案審查部門自收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之日起60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

第九條 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決定是否適當;

(六)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第十條 備案審查部門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應當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行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報經本級政府同意,下發《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責令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限期改正。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接到《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處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改正,並將結果報送備案審查部門。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審查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管理許可權的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的;

(二)對於備案審查部門調閱行政處罰案卷的要求,拒不協助的;

(三)拒不按照審查處理決定整改的。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部門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職責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應當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並由備案審查部門每年度通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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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規定》(省政府令第275號,以下簡稱《規定》)業經2012年7月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遼寧省出台該辦法旨在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省、市、縣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統稱備案審查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並承擔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和本級政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報送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是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的責任主體,其法制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報送工作。

《規定》要求,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審查部門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相關證據清單、現場(詢問)筆錄、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集體討論筆錄等複印件。備案審查部門在進行審查時,認為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處罰案卷等相關材料,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規定》同時將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工作應當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並由備案審查部門每年度通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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