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管理、建設、服務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推進快遞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民航、鐵路、海關、工商、物價、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本地區城鄉規劃。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郵件處理場所、郵政營業場所的位置和規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地區提供郵政服務的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
第七條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劃撥。
第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以下簡稱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和城鄉規劃要求設定郵政營業場所、郵政信筒(箱)、郵政報刊亭等服務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在鄉鎮設立郵政服務場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強對村郵站的投入和建設,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立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承擔本轄區內郵件接收和投遞。倡導和鼓勵村集體經濟適當投入村郵站建設。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村郵站建設的投入,並對村郵站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條 新建城鎮住宅小區、居民樓房應當在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間、群)(以下簡稱信報箱)。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設計,所需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信報箱設定實施分戶驗收。未按照規定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設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郵政信報箱的日常維修和更換,由住宅小區、居民樓房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
在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對郵政信報箱集中安排設定或者維修。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其產權單位及郵政企業協商,在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遷。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定前,郵政企業應當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應當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手段,增強普遍服務能力,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保障對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每周的營業時間以及投遞郵件的頻次。
第十五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辦公樓或者居民住宅,應當由單位或者住宅小區管理單位到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單位更改名稱、收件人變更地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以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具備下列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通郵手續之日起七日內實現通郵:
(一)有地名管理部門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二)有確定的用戶名稱和固定地址;
(三)已設定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從業人員的通行條件;
(五)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已辦妥手續。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標準予以投遞。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省內郵件全程時限標準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郵政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二)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三)限定用戶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
(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五)從事郵政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號碼,採取設定監督信箱、電子信箱、受理用戶來信來訪等方式,接受社會和用戶對其服務質量和服務工作的監督和投訴。郵政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投訴的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
用戶對郵政企業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郵政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未作答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十九條在本省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快遞服務標準(以下簡稱快遞服務標準),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管理,規範快遞企業行為,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者快遞渠道寄遞國家秘密載體,不得郵寄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不得擅自扣留用戶郵件、快件。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從業人員投遞或者派送除信件外的郵件、快件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先驗視、後簽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發現外包裝破損,有權要求開拆驗視,發現內件短少、損毀或者與運單不符時,可以拒絕簽收,並在運單上註明原因、時間,簽署姓名。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並定期將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真實地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配合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的檢查或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開辦集郵交易市場,應當到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五條 經營集郵票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於登記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到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印製、倒賣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二)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三)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
(四)擅自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二十七條 採用加盟方式建立經營網路的快遞企業,加盟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法的加盟協定。協定文本及其變更、終止等情況,協定雙方應當事先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被加盟企業在運營安全、服務標準、服務流程、企業形象、用戶投訴等方面,對加盟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對加盟企業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有權依法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集郵市場以及生產和銷售納入郵政業生產監製範圍的用品用具的企業及場所進行檢查。
郵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信封、包裝箱等封裝用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銷售或者免費為用戶提供的信封、包裝箱等封裝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不能確認安全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詳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協助郵政從業人員完成郵件投遞任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未能給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條件的住宅小區,由其物業服務單位負責郵件的接收和傳遞。
第三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接收郵件的設施或者場所。
用郵單位接收郵件的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傳遞郵件,並對郵件負有保管和保密的責任。對發現錯投、誤投或者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註明原因,及時通知郵政企業收回。
第三十三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服務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臨時停車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第三十四條 快遞企業車輛取得道路運輸證件後,可以申請辦理快遞服務車輛統一的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和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及時告知用戶,並將重大服務阻斷信息在一小時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郵政企業未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分。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限定用戶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的,限定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或者提供有關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未辦理《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開辦集郵交易市場的,或者未到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備案手續,擅自經營集郵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非法印製、倒賣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先於發行日期出售郵資憑證的、擅自從事集郵票品的進出口業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