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福建商會

遼寧省福建商會

遼寧省福建商會,是在遼寧、福建兩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在遼寧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直接領導下,經過遼寧省福建商會籌備組認真細緻的工作,報經遼寧省政府經協辦和遼寧省民政廳審核批准,於2007年8月24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等商會領導班子人選。是一個具有一級社會法人資格和地位的民眾團體。

商會介紹

遼寧省福建商會是在遼寧、福建兩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在遼寧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直接領導下,經過遼寧省福建商會籌備組認真細緻的工作,報經遼寧省政府經協辦和遼寧省民政廳審核批准,於2007年8月24日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等商會領導班子人選。是一個具有一級社會法人資格和地位的民眾團體。經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遼寧省福建商會首屆領導成員是由在遼寧經商多年,卓有成就的企業家組成。首屆會長是全國知名企業保利地產(上市公司)保利(瀋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倪新財先生。
遼寧省福建商會於2008年1月12日在遼寧大廈隆重召開了商會成立大會慶典。
遼寧省福建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遼寧省的14個地區市、原籍為福建省所轄9個市地城市的在遼閩商企業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首屆理事會成員69人,其中:會長1人;名譽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7人;副會長20人;常務理事、理事40人。遼寧省福建商會的成立,標誌著遼寧省近30萬閩商從此有了自己的“家”,更為遼寧省各地區提供了一個集中招商引資的平台,起到了把遼寧經濟推向世界,把世界閩商引到遼寧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福建人以吃若耐勞、勇闖天下的特有品質,陸續從家鄉福建來到遼寧投資、創業,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提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號召中,越來越多的閩籍企業家來到遼寧。而且有經濟實力、有影響力的大戶越來越多。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有一萬多家,投資總規模在仟億元以上。主要涉足房地產開發、石材、木材銷售、陶瓷生產和銷售、機械、化工、服裝、鞋帽、客貨運輸、加油站經營、茶葉、海鮮品批發等行業和領域。在遼寧經濟快速發展中,閩商不僅帶來了資金、先進技術,更帶來了市場經濟的先進理念。
遼寧省福建商會將堅持“服務為根本、發展為目標”的辦會理念和“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團結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方針。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財而旺。遼寧省福建商會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幫助下,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貫徹執行“發展是硬道理”的經濟建設方針,按照《遼寧省福建商會章程》的要求,進一步發揮遼寧閩商的整體優勢、整體形象、凝聚力和影響力,為促進遼寧、福建兩省的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商會章程

遼 寧 省 福 建 商 會 章 程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遼寧省福建商會(以下簡稱福建商會,英文名稱: Fujian Liaoning Provimcia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 LFPCC)
第二條 福建商會是由福建籍在遼寧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人民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發揮閩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的流通和行業的發展,鞏固提高福建企業家在遼寧的整體形象和信譽,為發展遼寧福建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商會隸屬關係:遼寧省福建商會隸屬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領導,接受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瀋陽市瀋河區友好街19號奉天銀座B座12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及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在遼福建人的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遼寧省人民政府開展正常的商務活動。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他們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調節同業關係,疏通經營渠道,維護合法權益。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蒐集和整理研究各行各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幫助會員做好資金融通、人才培訓,並努力為會員尋找項目合作夥伴。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文明經商,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了解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係,充分發揮福建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遼寧積極創辦實業,為繁榮遼寧市場,促進遼寧與福建兩地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福建籍在遼寧省經商辦企業的民營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承認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遵紀守法,熱心商會工作,均可申請入會。經會長辦公會批准,成為商會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經營者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駐會秘書長發會員證(或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商會決議,維護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商會活動,完成商會安排的工作,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因個人問題觸犯國家法律並受制裁者或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商會決議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所繳納會費不予退還,企業會員因企業撤銷、破產等,則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生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職權
(一)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理事會領導下展工作。
(二)監事會依據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對商會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商會日常和臨時工作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對常務會長辦公室、會長辦公室、常務理事會進行工作監督。
(三)監事會可以建議召開常務會長會議,提議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及商會日常、臨時機構的負責人;建議召開理事會罷免副會長。監事會在得到遼寧省經協辦同意後,可以建議召開理事會提議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四)監事會可以建議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提議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對出現重大失誤的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可提出建議和提議。監事會在建議和提議不被接受的情況下,可以向遼寧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報告。
(六)監事會對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的候選人進行考核,並提出考核意見(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考核由遼寧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進行)。
第二十五條 在得到遼寧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批准並得到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對監事會成員人數調整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自動辭職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全體成員是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分別為民主理財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
第二十八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要在福建企業家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通過並經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與審查商會工作報告;
(四)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六)研究解決秘書長提交需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創辦經濟實體企業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人民政府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商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名譽職務之人選及聘任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決定,並簽發邀請函及聘書,名譽職務人士屬於本會非正式成員。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遼寧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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